您选择服务类型是:

以下是 育儿假 相关内容
请选择服务项目:
育儿假包含以下内容:

育儿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支持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妇女提供再就业培训服务。

常见问题

政策图解

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