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16-0101-2020-00041
- 备注/文号:罗政〔2020〕162号
- 发布机构:罗东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01
各村(居)委会、市(镇)直各单位、各企业:
为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和污水无害化处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镇环境。根据《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文〔2008〕200号)等文件的规定,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具体如下。
一、征收对象
罗东镇镇区规划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和污水的行政机构、各企业及事业单位(包括交通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按定额征收为主,辅以计量征收办法。具体征收标准详见附表;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每立方0.8元的标准征收。
三、征收办法
镇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为罗东镇人民政府,具体由南安市银城市政服务有限公司实施,委托南安罗东新城自来水有限公司在征用水费时一并代征。
收费办法
1、上门征收:非供水用户、机关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店面、餐饮营业店铺、室外大排档。
2、代征收:在供水区的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委托南安罗东新城自来水公司在征收自来水费时一并代征。
四、票据使用与管理
1、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征收统一使用南安市银城市政服务有限公司的收费票据,征收时应加盖征收单位或代征单位印章。
2、由自来水公司代征的,可凭自来水公司缴款单到指定地点换取财政票据。
五、减免征收对象
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五保户、残疾人等,凭民政或劳动保障部门发放有关证到南安市银城市政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核实批准后给予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
六、资金管理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实行专户管理,任何人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
2、代征单位在收取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中按8%提取代征工作手续费。
3、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收取后除返还给征收单位代征手续费外,其余全额用于垃圾及污水收集、运输、处理及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
七、处罚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缴或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采取逐月征收,对象应于每月的10日前上缴上月的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逾期缴费的每日收取5%的滞纳金。对不按规定缴纳城市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的,除追缴所欠城市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外,并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八、罗东镇纪委、罗东镇财政所等部门每年应对城市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综合检查监督。
九、按本办法收取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对象,不再收取卫生费。
十、本办法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罗东镇城市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罗东镇人民政府
2020年7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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