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4-0101-2026-00020
- 备注/文号:南文体旅规〔2026〕1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7-24
第一条 为净化南安市文体旅市场秩序,规范举报受理工作,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举报办理规范》规定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安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文体旅局)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通过12345举报电话、来电、来信、来访、网上举报等方式对涉嫌文体旅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文体旅局依法受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关于文化、文物、体育、旅游市场等领域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提出举报事项时,应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住所),以及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等线索;有证据材料的可同时提供。
投诉人针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申请立案查处的,应按照国家版权局《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提供申请书、身份证明、权利证明、被侵权作品(或者制品)以及其他证据。
法律、法规、规章,各部委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文体旅局职权范围的;
(二)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二年追溯期限的;
(三)对已受理或正在办理中的举报,同一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四)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经进入上述程序的;
(五)超过旅游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九十日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不予受理的。
第六条 对于能够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举报,应当当场决定;不能当场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法律、法规、规章,各部委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为便于案件查办,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对不愿提供个人信息的,尊重其意愿。
第八条 举报办理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安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8月24日止。
南安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2026年7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830235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