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6-0101-2025-00256
- 备注/文号:南农〔2025〕297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8-06
各乡镇(街道)党政办: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1〕24号)文件精神,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粮食生产大县奖励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福建省规模种植双季稻和蔬菜大棚轮作种植单季稻补助政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闽农综〔2021〕78号)和《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水稻生产补助若干措施的通知》(南政办〔2024〕10号)文件要求,现将规模种植双季稻申报工作事项通知如下(本项目申报内容参照闽农综〔2021〕78号、南政办〔2024〕10号文件精神执行):
一、补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一)补助对象:种粮大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同一地块只能由一个农业经营主体申报,不得重复申报。
(二)补助条件和标准:
1.省级补助:规模种植双季稻补助申报条件为对同一地块(相对连片即可)连作种植早稻、晚稻面积都超过30亩(含30亩)的,按早稻实际播种面积给予每亩最高补助200元。
2.南安市级补助:规模种植双季稻补助申报条件为对同一地块(相对连片即可)连作种植早稻、晚稻面积都超过30亩(含30亩)的,对规模种植双季稻30亩以上(含)100亩以下的,按早稻实际播种面积给予每亩最高补助300元/亩;规模种植双季稻100亩以上(含)500亩以下的,按早稻实际播种面积给予每亩最高补助400元/亩;规模种植双季稻500亩以上(含)1000亩以下的,按早稻实际播种面积给予每亩最高补助500元/亩;规模种植双季稻1000亩以上(含)的,按早稻实际播种面积给予每亩最高补助600元/亩。
此项补助均可与其他相关粮食补助政策叠加享受。
二、申报程序和材料
按照“自主申报、村级核实公示、乡镇汇总审核、县级发放录入”的流程,规范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一)自主申报:补助对象在水稻插秧后向种植地所在村自主申报,按照文件要求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二)村级登记公示。村(居)委会根据主体申报情况进行申报登记,逐项核实补贴面积、“一卡通”或银行账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在村级公示栏公示7天;存在异议的,要尽快核实完善,并再次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补助对象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盖章确认并一式三份上报乡镇(街道),材料主要包括:①申报表格(附件1);申请补贴面积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点,按四舍五入法进行取舍。②标示申报水稻种植地位置和范围的证明材料;③种植现场情况照片材料;④村级公示照片;⑤种植户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农业经营主体还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⑥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三)乡镇汇总审核。乡镇(街道)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组织乡镇、村有关人员3-5人对各村上报的面积进行现场确认,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面积核实工作,并汇总确认各村(居)委会上报种植户卡号、补贴面积等数据,核对无误后乡镇行文一式两份向市农业农村局上报,上报材料须含确认表、申报表、汇总表和主体申报的相关材料。各村上报补助材料由乡镇存档备查。
(四)县级发放录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督促指导乡镇、村开展补助申报、面积审核确认等工作,全县补助面积汇总后公示5天,对有存在异议的,要重新进行审核确认。无异议后联文上报(附件2-3)。省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根据省级财政预算资金总量和全省补助面积总和,测算每亩补助标准后切块下达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时通过“一卡通”或银行账户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并录入福建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网。
三、工作要求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负责组织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确保申报补贴面积的真实性。申报主体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如有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现象的,一经查实,不予安排扶持资金,已拨付的资金追回上缴。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二)请各乡镇(街道)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申报,并做好指导、审核确认等工作,于10月31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纸质和电子版报市种植业服务中心(邮箱:nacg703@163.com)。
附件:1.福建省规模种植双季稻补助申请表
2.福建省规模种植双季稻补助申请汇总表
3.补助面积确认表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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