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1-0101-2025-00080
- 备注/文号:南财〔2025〕270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22
投诉人:宁德霞意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霞浦县福宁大道33号王龙名城2幢128D
法定代表人:方月仙
被投诉人:南安市特殊教育学校
地址:南安市南官公路莲坑收费站边
负责人:尤志添
被投诉人:福建厚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印江山商务办公区B栋3层C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小杰
相关供应商:厦门旷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仙岳路399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杨超
投诉人宁德霞意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福建厚德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下称“被投诉人厚德招标代理公司”)组织的南安市特殊教育学校(下称“被投诉人南安特殊学校”)南安特教学校校园育人功能提升暨文化布设项目(一期)(二次)采购(项目编号:[350583]HODE[TP]2025001-1,下称“本次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1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投诉人发出《南安市财政局关于补正政府采购投诉书的函》,投诉人于2025年11月19日再次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本机关于当日正式受理后,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南安特殊学校、被投诉人厚德招标代理公司及相关供应商厦门旷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旷修公司”)。被投诉人、采购人及相关供应商就有关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说明及相关材料。本机关受理后经依法调查取证,并对现有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设计资质要求设置违规,涉嫌以不合理条件歧视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中标后5个工作日提交图纸的要求仍不具备可操作性,变相设置履约障碍。
投诉事项3:“未按承诺履约认定为虚假材料”的条款存在明显法律适用错误。
投诉事项4:未妥善处理我方异议即组织开标,程序违规导致中标结果无效。
二、被投诉人厚德招标代理公司针对投诉事项的答复说明
投诉事项1:我校本项目为育人功能提升暨文化布设项目,其中“二号楼连廊通道雨棚”:需经激光切割、精工焊接、无缝打磨、原子灰找平、环氧底漆喷涂、防锈防腐处理、内置镀锌龙骨、外覆汽车级烤漆面漆等工艺涉及幕墙施工及装饰工程施工,作为校园风雨连廊,兼具遮风避雨与文化宣传功能。其设施与主体建筑结构衔接,设计需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强制性标准。需具备结构安全验算、节点构造合规性把控的专业能力,为项目安全与质量的必要条件,该设计资质符合项目的实际需求,故本项目要求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乙级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公司承接,不存在“ 以不合理条件歧视潜在供应商”的现象。
投诉事项2:对于中标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图纸为我校的实际需求,已委托被投诉人2进行市场调研,调研结果显示,5个工作日内完会完成设计施工图纸,具备可操作性,不存在设置履约障碍。
投诉事项3:谈判文件中“未按承诺履约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理”的表述,是针对“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承诺具备履约能力但实际无法履行承诺”的情形,属于“以虚假承诺谋取中标”的延伸并非混淆“履约违约”与“欺诈中标”的法律性质。若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承诺函,但实际无法履行,属于“提供虚假承诺材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法律适用并无错误。
投诉事项4: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被投诉人2在2025年10月27日收到此质疑函,在规定的时间内,10月28日即做出回复。本项目首次公告时间为2025年10月19日,开标时间为2025年10月23日,更正公告时间为2025年10月22日,开标时间延期至2025年10月30日。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本项目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
三、被投诉人南安特殊学校针对投诉事项的答复说明
被投诉人南安特殊学校针对投诉事项的答复与被投诉人厚德招标代理公司的答复基本一致。
四、相关供应商针对投诉事项的答复说明
相关投诉事项1:谈判文中要求“提供具有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乙级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公司”。本项目要求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乙级或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公司承接,该设计资质符合项目的实际需求,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歧视潜在供应商”的现象。本项目对连廊雨棚设计单位的资质要求,既符合国家行业资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又精准匹配校园场景的安全需求、文化融合需求和质量管控需求,同时通过合理的资质等级设定和双资质选项设计,保障了市场公平竞争。该要求并非人为提高门槛,而是基于项目属性、使用人群特性和政策法规的必要且合理的设置,能够从资质层面确保设计成果的安全性、专业性、合规性,为“校园育人功能提升”目标的实现提供核心支撑。
投诉事项2:中标后5个工作日提交图纸的要求我司完全能够满足。
投诉事项3:若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承诺具备履约能力,但实际无法履行承诺的,我司认为符全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法律适用并无错误。
投诉事项4:本项目首次公告时间为2025年10月19日,开标时间为2025年10月23日,更正公告时间为2025年10月22日,开标时间延期至2025年10月30日。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相关条款,此程序符合要求。
五、本机关关于投诉事项的调查及认定
为查明事实,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调取了本次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谈判文件、投诉人响应文件、资格审查表、评审情况表、竞争性谈判结果报告、结果公告、投诉人质疑函、被投诉人关于质疑的回复函及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说明等材料,并依法调查取证。现经调查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做如下认定:
经查,2025年10月19日,本次采购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公告,公告截止时间为2025年10月22日。本次采购项目拟采购南安特教学校校园育人功能提升暨文化布设项目(一期),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采购分为1个合同包,预算金额为1,100,000.00元。本次采购项目分别于2025年10月22日和10月23日两次发布更正公告。2025年10月30日,本次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共有旷修公司、投诉人等4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在资格性检查环节,《资格审查表》及《竞争性谈判结果报告》显示,谈判小组对4家供应商的资格审核均通过。2025年10月31日,本次采购项目发布结果公告,结果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成交供应商为旷修公司。
投诉人为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的供应商,其于2025年10月28日就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向被投诉人厚德招标代理公司提出质疑,其中质疑事项1为“资质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涉嫌歧视性设置”,质疑事项2为“5个工作日提交材料的要求违背行业惯例,不具备可操作性”,质疑事项3为“法律适用错误,处罚情形与违规行为性质不符”。被投诉人厚德招标代理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向投诉人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11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向投诉人发出《南安市财政局关于补正政府采购投诉书的函》,投诉人于2025年11月19日再次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本机关于当日正式受理。2025年11月19日,本次采购项目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5年11月20日,本机关发函通知被投诉人南安特殊学校暂停采购活动。
六、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须知”的“第2节 竞争性谈判须知”之“一、总则”第3.1.2条规定“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之外的其他采购活动。”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第(一)项“技术参数及要求”中设置了“入口小品1”“入口小品2”“树凳子”等36个技术参数项目及对应参数要求,并提供了对应参考图片。
2025年12月5日,被投诉人南安特殊学校向本机关提交《关于“南安特教学校校园育人功能提升暨文化布设项目(一期)(二次)”投诉书回复函的补充说明》,确认其委托泉州市新开源项目咨询有限公司组织南安市特殊教育学校校园文化公共空间设计方案征集活动并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设计方案,本项目在后续的招标方案中采用了投诉人提供的方案及效果图,并提供了《南安市特殊教育学校校园育人文化公共空间设计方案商务文件》、《南安市特殊教育学校校园育人文化公共空间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和《南安特殊教育学校校园文化建设设计方案》等材料。
2025年12月11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复函,投诉人确认其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的方案征集活动,并确认其方案被投诉人南安特殊学校采纳。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之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本案中投诉人确认其参与了本次采购项目设计方案征集,被投诉人南安特殊学校确认在本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采用了投诉人提供设计方案及效果图,可以认定投诉人属于为本次采购项目提供了整体设计服务的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 竞争性谈判须知”的“第2节 竞争性谈判须知”之“一、总则”第3.1.2条之规定,投诉人不得再参加本次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因此,投诉人不是本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质疑供应商的主体要求,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不属于依法质疑。投诉人提起本次投诉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安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相关依据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第十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830235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