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11-0101-2023-00038
- 备注/文号:南财〔2023〕118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11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巩固拓展经济向好势头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3〕8号),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现就我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算编制审核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本部门统筹与审核工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100%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到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采购人要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包,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
二、采购文件编制
(一)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办法》规定的内容。专门面向中小企业进行采购的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资格条件中予以明确。
(二)应当将本市有关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明确写入采购文件中。
南安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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