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东明:
身份证号码:35058319********91
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道大埔村大潭内18号
职务:经营者
你经营的木雕加工点位于南安市溪美街道宣化村乌门103号,主要从事宫庙古厝木雕构件加工制造,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于环评豁免类。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7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木雕加工点开展执法检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该加工点厂界开展夜间噪声监督性监测,检测结果为53dB(A),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2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噪声限值50dB(A)。现场检查时,加工厂正在生产。主要设备:电脑雕刻机8台。现场生产工艺:木材半成品(已锯好的木材)→雕刻→成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7日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过程、监测采样情况及该加工点位于2类声环境功能区。
2、2025年7月7日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片1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及采样监测情况。
3、2025年7月8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单(报告编号:泉南环检〔2025〕声监013号)及送达回执、执法人员提供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复印件各1份,证明厂界噪声超标情况。
4、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5、2025年7月8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受送达地址确认书各1份,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6、2025年7月15日你提供的夜间停止生产监控照片,证明你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和采取的补救措施。
7、2025年7月8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8、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提供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的违法次数。
9、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提供的信访件交办单,证明加工厂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有较轻的影响。
2025年8月5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一、加工点地处山上,四面被山体环绕且植被茂密,树木对噪音有天然的阻隔、吸收作用。虽监测超标,但因特殊地理环境,噪音实际传播范围极小,周边几乎无居民,未对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生产经营、生活造成实质性不良影响,不存在居民因噪音受到伤害或产生困扰的情况。二、监测时加工厂虽在生产,但实际生产规模远小于设备总量所呈现的规模,8台电脑雕刻机仅4台正常运转,其余四台已损坏无法使用。三、迅速完成营业执照补办,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调整生产时间,避免夜间生产产生噪音。我方已着手准备搬迁,目前正有序推进,至今已停止生产一个月左右,以彻底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潜在影响。四、加工点规模小,属环评豁免类项目,且噪音问题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同时积极整改,符合“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2025年8月25日,你提供房东、南安市农业科学研究院、山外路258、260号住户反馈该加工点对其无影响证明材料。经核查,本案严格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闽环规〔2024〕3号)的规定,在裁量时已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采取补救措施,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配合调查等情节。本机关认为你提出的申辩意见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经局案件审议委员会研究决定不予采纳,维持告知书处罚内容。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处罚决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噪音超标的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万捌仟元。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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