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5〕144号 黄清军洗砂加工厂 )
2025-09-05 10:54 阅读人数:1

黄清军:

  身份证号码:35058319********70

  住址: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和美村环村南路1号

  职务:经营者

  你经营的洗砂加工厂位于南安市石井镇和美村麒麟山工业区152号,于2023年1月建成投产,主要从事自来水过滤砂加工生产,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厂房面积约3600平方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7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洗砂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的洗砂加工厂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于2023年1月投产。现场检查时,你经营的洗砂加工厂正在生产。现场主要生产设备:圆筒筛1套(2个)、风火轮2个、脱水筛1个,筛选机6个等,主要生产工艺:原材料(非金属矿石-砂石)→下料→圆筒筛初选→风火轮筛选→脱水→筛选机→成品。你经营的洗砂加工厂配套沉淀池一个,清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生产。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经营的洗砂加工厂生产项目属于二十七类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第60项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309其他,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4日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及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5年7月14日执法人员提供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5年7月14日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照片1组,证明现场检查时加工厂生产情况。

  4、2025年7月14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确认书1份,临时用地协议书1份,购买原材料、基建时付款记录、土方车付款记录1份,证明你的违法主体及你经营的洗砂加工厂建成投产的违法事实。

  5、2025年7月14日执法人员提供的现场检查视频,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加工厂建成投产的违法事实。

  6、2025年7月14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身份。2025年7月14日执法人员查阅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情况截图,证明对两年内你的环境违法次数的核实。

  2025年8月5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4.5万元。

  综上,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处罚决定: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经验收投入生产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伍仟元。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 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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