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绪涛:
身份证号码:51303019********11
住址:四川省渠县拱市乡莲花村四组113号
职务:经营者
你经营的废塑料加工点位于南安市丰州镇燕京啤酒厂内,未办理营业执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3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丰州镇燕京啤酒厂内有一渗坑,对该渗坑采水样2瓶。经核查,你经营的废塑料加工点使用该渗坑暂存生产废水。2025年3月28日,执法人员在你的陪同下依法进行检查,发现你的废塑料清洗破碎生产线未经环评审批于2025年2月13日建成并投入生产,于2025年2月23日在加工点南侧开挖一渗坑,未采取防渗漏措施。根据2025年3月31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单(泉南环检〔2025〕水监008号)显示,渗坑水样化学需氧量4550mg/L,总磷3.23mg/L,悬浮物8400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一级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100mg/L、总磷0.5mg/L、悬浮物70mg/L)。2025年3月20日检查时,该项目主要生产设备:液压刀1台、废塑料破碎、清洗生产线一条(含输送带、破碎机、摩擦机2台,沉淀池1个、移动料仓1个、挤干机1个);生产工艺:废塑料→切割→进料→破碎→摩擦→沉淀→移动料仓→滤干→挤干→打包装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项目属于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42 85.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钢、废铁、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矿灰及残渣、有色金属废料与碎屑、废塑料、废轮胎、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农业生产产生的废旧秧盘、薄膜破碎和清洗工艺的除外),应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当事人总投资额:13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0日上午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5年3月20日上午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调查询问的过程。
3、2025年3月20日上午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违法情况及采样过程。
4、2025年3月20日上午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被询问人身份信息。
5、2025年3月20日下午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6、2025年3月20日下午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调查询问的过程。
7、2025年3月20日下午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违法情况。
8、2025年3月20日下午曾志鹏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曾志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身份信息;厂地租赁合同复印件3份。
9、2025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10、2025年3月28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调查询问的过程。
11、2025年3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违法情况。
12、2025年3月28日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身份信息。
13、2025年3月31日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泉南环检〔2025〕水监008号)、监测内部档案材料、送达回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复印件,证明超标情况。
14、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身份合法。
2025年5月15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处罚金额0.15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处罚金额21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处罚金额16.3万元。
综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通知》(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计算,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责令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经验收投入生产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肆仟伍佰元。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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