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3〕473号泉州市中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2023-12-04 16:28 阅读人数:1

泉州市中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315313423P

  住所地:南安市霞美镇滨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冰姑

  你单位位于霞美镇滨江工业区,主要从事汽车、工程机械配件等生产,你单位《年加工工程机械配件(支重轮12万个、拖链轮2.5万个、引导轮1.5万个、驱动轮1.5万个、链条6000条、油缸4000件、千秋架4000件、护链架4000件、拉杆4000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泉南环评〔2020〕表119号),于2022年11月完成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编号:91350583315313423P001W,有效期限:2022年9月26日至2027年9月25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2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生产,你单位喷漆生产线正在运行,线上有挂有支重轮,喷漆工序未作业、烘干工序正在作业,你单位喷漆生产线配套“水帘柜+喷淋塔+活性炭吸附装置+排气筒”有机废气处理设施1套,检查时你单位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你单位现有员工16人,2022年营业收入约45万元,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你单位为微型企业。你单位位于南安市霞美滨江机械制造基地内,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9月27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9月2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9月27日现场照片。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确认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你单位提供的环评及验收材料(节选)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2023年11月10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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