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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没收的违法建筑临时使用操作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06-15 17:36 阅读人数:1

根据有关要求,现将《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没收的违法建筑临时使用操作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操作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南安市没收的违法建筑处置办法(试行)》已明确将“临时使用”作为没收的违法建筑处置方式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实际操作中临时使用的具体条件、底价确定方法、操作程序、收益分配及各方权责等关键环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二、目标任务

严格衔接上位处置办法,在坚守安全底线、生态环保要求、规划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存量没收的违法建筑,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厘清各方权责,规范使用行为,保障村集体、管理单位及使用者合法权益。

三、工作进展

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南安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本《操作细则》,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于2026年4月形成《南安市没收的违法建筑临时使用操作细则(送审稿)》,报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6年6月15日印发。

四、范围期限

本《操作细则》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4日止。

五、主要内容

《操作细则》分为基本原则、使用方式和底价的确定、操作程序、其他相关要求四部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基本原则。强调了临时使用应统筹“法、理、情”,兼顾“时、度、效”,本着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保障安全、合理利用、公益优先、不得改变用途和公开公正的原则,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显化国有资产价值,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使用方式和底价的确定。一是对于经营性用途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作为管理单位,在符合产业准入、生态环保要求,并取得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后,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定使用者。临时使用费由建筑使用费、集体土地使用费两部分组成,结合建筑结构、建安成本、区域地价、折旧比例、收益率等指标测算建筑使用费,集体土地使用费统一参照本市临时使用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执行,两项费用相加得出年度使用费底价。二是对于非经营性用途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作为管理单位,可统一管护或统筹安排使用,并区分不同场景细化要求:基础设施类不得出租出借;原所有人自建自用类住宅可限期两年临时使用,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及时补办手续;公共服务、宗教、祠堂等场所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使用。

(三)操作程序。一是针对经营性用途,管理单位先完成费用测算并编制使用方案,经村集体同意后组织公开招选;使用者可自主申请第三方机构评估,费用自行承担。双方签订临时使用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到期可依规续期,原使用者享有同等优先权。使用者须签订书面安全责任承诺书,按年度缴纳使用费,所有费用统一上缴国库后,按规定向村集体、属地管理单位分配收益。同时明确协议解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处置等情形。二是针对非经营性用途,实行常态化报备制度,由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看护,签订使用协议的需按期上报建筑使用、管护情况。

(四)其他相关要求。一是动态衔接机制,若临时使用没收的违法建筑达到补办手续条件,按照《南安市没收的违法建筑处置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完善手续并处置。二是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市财政局统筹临时使用工作,各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三是压实属地管理责任,管理单位严格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做好日常运维与现场管理。四是明确文件解释主体、施行时间及有效期限。

六、注意事项

临时使用不改变产权性质,使用者仅取得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转租、转让、抵押或改变建筑结构。同时,本实施细则由南安市财政局和南安市自然资源局联合解释。

七、关键词诠释

1.临时使用:指在完善手续条件暂不具备、拆除时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对安全达标的没收违法建筑进行阶段性、过渡性利用的管理方式。临时使用不改变建筑产权归属,且须为后续拆除或补办手续预留空间。

2.建筑使用费:使用者为使用没收的违法建筑而支付的费用,通过建安成本、折旧、区位修正系数及收益率等参数计算得出,体现国有资产的占用成本。

3.集体土地使用费:因没收违法建筑所占用的土地未办理征收手续,仍为集体所有,故使用者需向村集体支付的土地占用费,参照临时使用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南安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科

联系电话:0595-86391073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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