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要求,现将《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没收的违法建筑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处置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没收的违法建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处置办法》。
二、目标任务
坚持分类处置、合理利用、属地管理和保护国有资产,建立权责清晰、流程规范、分类科学、监管到位、收益透明的没收的违法建筑处置体系,全面理顺没收的违法建筑移交、接收、管护、处置全链条工作。
三、工作进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南安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本《处置办法》,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于2026年4月形成《南安市没收的违法建筑处置办法(试行)(送审稿)》,报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6年6月15日印发。
四、范围期限
本《处置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4日止。
五、主要内容
《处置办法》共分为总则、移交和接收、处置和管理、监督检查、附则五大部分,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总则。一是规定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辖区内依法没收的违法建筑的移交、接收、管理、处置,明确没收的违法建筑是指因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被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二是确立处置原则为公平公正公开、分类处置、合理利用、属地管理、保护国有资产。三是成立由市政府牵头,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及属地政府组成的协调机制,办公室挂靠在市财政局,统筹移交、处置、监管全流程。并细化各相关部门、属地政府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开展没收的违法建筑处置各项工作。
(二)移交和接收。一是明确移交时限及接收部门,执法机关需在当事人履行处罚或法院强制执行后90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移交没收的违法建筑。二是规定移交手续和要求,执法机关、市财政部门应共同进行现场勘查,留存影像资料,并细化应提交没收的违法建筑移交书和具体清单内容。三是强化突出安全管理,要求做好移交前准备,明确移交后市财政部门需委托专业机构对建筑质量、消防安全、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勘查。四是推进信息管理,建立没收的违法建筑信息管理台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录入台账,并定期监测和更新。
(三)管理和处置。一是明确日常管理由财政部门委托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处置程序为协调机制办公室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判定处置方式,制定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二是采取分类处置措施,应根据确定的处置方案采取依法拆除、完善手续或临时使用等处置方式。三是细化拆除处置具体要求,对不符合规划、房屋危险、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情形的违法建筑,按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制定拆除方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拆除。四是明确完善手续处置方式,规定完善手续应具备的条件,应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办理审批流程,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按市场公开交易、政府调拨使用进行处置并加强处置资金管理。五是规范临时使用与收益管理,明确临时使用准入要求、使用规范、收益分配,以及规划调整、条件变化后的后续处置要求。
(四)监督管理。一是做好信息公开,市财政部门按要求公开违法建筑处置方式、程序及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加强日常巡查,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开展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上报违规使用行为。
(五)其他。一是明确本办法施行前已移交、未处置的历史存量没收违法建筑,统一按照本办法执行;已交由乡镇代管的违法建筑,需按规定移回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二是规定本办法施行日期、有效期限,明确原有相关文件予以废止,以及本办法的解释机关。三是区分历史遗留违建与新增违建管控标准,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六、注意事项
所有处置收入、临时使用费必须全额上缴国库,严格执行专款专用,拨付至属地及村集体的资金,需专项用于没收的违法建筑管理、村级公共事业,严禁挤占、挪用。同时,本办法由南安市财政局和南安市自然资源局联合解释。
七、关键词诠释
1.没收的违法建筑: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由执法机关进行依法查处并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收支两条线:没收的违法建筑处置、临时使用产生的全部收入统一上缴国库,管理、评估、拆除等支出则通过预算安排拨付,收入与支出分开管理。
3.临时使用:指在完善手续条件暂不具备、拆除时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对安全达标的没收违法建筑进行阶段性、过渡性利用的管理方式。临时使用不改变建筑产权归属,且须为后续拆除或补办手续预留空间。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南安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科
联系电话:0595-86391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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