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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砂石资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04-14 19:12 阅读人数:1

根据有关要求,现将《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砂石资源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4年12月,泉州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并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2024年11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也于2025年7月1日起实施,强化了矿区生态修复、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监督管理等制度。在此背景下,南安市结合实际出台《南安市砂石资源管理实施细则》,细化上位法和泉州市规定的要求,确保本地砂石资源依法、合理、有序开发利用和保护。

二、目标任务

规范南安市砂石资源开采、利用、保护及生态修复活动,保障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区生态修复,促进矿山砂石产业绿色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并重,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进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7号)等文件,南安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起草本《细则》,广泛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于2026年3月形成《南安市砂石资源管理实施细则(送审稿)》,报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6年4月14日印发。

四、范围期限

本《细则》自2026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13日止。

五、主要内容

《细则》共七章二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总则。一是《细则》出台的目的为规范南安市砂石资源开采、利用、保护及生态修复活动保障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区生态修复,促进矿山砂石产业绿色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并重,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是细则适用于南安市行政区域内砂石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及生态修复活动。砂石资源包括砂石矿山开采的砂石,以及非砂石矿山开采、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等项目产生的自用外剩余砂石。海砂、河砂管理依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三是砂石资源管理遵循科学规划、规范开采、绿色发展、保障安全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与部门协同、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并重。四是市政府负责统筹全市砂石资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解决重大问题。设立砂石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领导主持召开,市自然资源局、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参与,研究协调重大事项。

(二)规划与许可。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编制矿产资源规划,设置砂石资源专章,科学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建立采矿权出让项目库,合理有序投放采矿权;砂石矿山开采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和采矿许可证。

(三)开采与生态修复。一是采矿权人须按照批准的开采区域和方案作业,采用符合国家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低能耗、低排放设备,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生产要求。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每年对绿色矿山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对不达标者限期整改。二是关于生态修复方面。采矿权人须严格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执行批准的生态修复方案,开展地质环境恢复、地貌重塑、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按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项用于矿区生态修复;历史遗留的废弃矿区,矿区生态修复责任人灭失或无法确认的,由市政府组织实施修复;生态修复义务履行程序包括方案编制、实施监督、验收与评估、后期管护。

(四)工程项目用地平整剩余砂石管理。明确自用外剩余砂石量评估、自用砂石自用范围;自用外剩余砂石公开出让、处置收益管理、处置结果抄送;工程项目用地平整施工和剩余砂石处置方式、工程项目用地平整施工管理、工程项目用地平整和自用外剩余砂石处置监管等内容。

(五)处罚办法。违反砂石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职责分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项目业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发现未按照规定处置自用外剩余砂石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附则。规定施行时间和解释机关。

六、注意事项

本细则由南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南安市自然资源局地矿科

联系电话:0595-8638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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