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项规定:“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等情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四十八项规定“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或者上级机关的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及时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规定。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二)《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
(三)《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
三、目标任务
对2025年6月30日前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4件)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进展
(一)于2025年10月30日征求以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4件)的初步清理意见。
(二)于2025年11月19日征求各有关意见建议;2025年11月19日至2025年11月28日在南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三)形成《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于2025年12月23日提交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
五、范围期限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5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主要内容
清理结果为: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标注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七、政策咨询电话:
0595-86378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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