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维护被征地人员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规范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安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目标任务
明确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范围,建立分类施保的保障机制,针对不同年龄段人员制定差异化保障措施,满足各类人员的保障需求。规范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流程,保障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运行。
三、工作进展
(一)2025年8月下旬,市人社局牵头制定了《南安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2025年9月4日,向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修改,同时委托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2025年9月10日至9月20日期间通过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修改意见,未收到群众反映意见或建议。
(四)2025年9月22日,南安市司法局针对《南安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管理规定(送审稿)》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五)2025年9月29日,经第8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四、范围期限
面向南安市被征地人员、申请项目建设用地的单位,《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
五、主要内容
(一)保障范围
1.被征地保障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南安市行政区域内,承包耕地被依法征收。
(2)被征地户累计被征面积达第二轮承包面积70%以上,或剩余耕地人均少于0.1亩。
(3)在征地时享有被征耕地承包权、户口在承包地村(居)委会。
(4)能按规定时间交付征收土地的被征地人员。
2.被征海保障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南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海域。
(2)无承包耕地征海比例达70%以上,或被征海面积比例与被征地面积比例的平均值达70%以上的,或被征海且人均剩余耕地少于0.1亩的。
(3)在征海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海域)承包权、户口在承包地村(居)委会。
(4)能按规定时间交付被征海域的被征海人员。
(二)保障对象申报与审核流程
在村(居)委会填写《南安市被征地(海)人员基本信息表》及《南安市被征地(海)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申请表》,并经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局、资源局审核确认后送市人社局社保中心办理登记,并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
(三)分类保障办法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多次被征以最后一次为准)为时点,按年龄划分为三类人群实施保障:
1.未成年年龄段(未满 16 周岁):仅领取安置补助费,不纳入社会保障对象。
2.劳动年龄段(年满 16 周岁,未满 60 周岁):根据就业情况参加相应养老保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参保补助或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不可同时享受;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在领取养老金时叠加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
3.养老年龄段(60 周岁以上):已享受相关法定退休待遇的,不再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其余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后,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时叠加享受养老保障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本规定生效后新增被征耕地面积达90%以上的,标准每人每月205元,标准将适时调整。
例:陈某是南安市被征地对象,2017年11月被征耕地面积占其承包面积71%,2025年11月开始领取南安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陈某可从2025年11月开始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的基础上叠加享受每月170元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金。
(四)资金筹集与管理
1.资金来源:包括规定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提取资金及应划转的安置补助费。
2.筹集标准:征收耕地每亩 4.5 万元、非耕地每亩 3 万元;征用海域每亩 4 万元,非填海经营性项目按使用年限折算缴纳。此外,按建设项目征收(使用)耕地面积每亩 0.72 万元划转安置补助费(动态调整)。
例:某家企业在南安市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项目用地面积100亩,其中耕地面积10亩,企业需预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资金315万元(3×90+4.5×10)及应划转的安置补助费7.2万元(0.72×10)。
3.管理要求:资金转入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管理核算,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五)就业保障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人员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享受就业培训、指导等服务,促进就业创业。市直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做好保障工作。
六、注意事项
《管理规定》实施后,《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南政文〔2017〕511号)同时废止。相关单位需按新版政策执行,确保政策衔接顺畅。
七、关键词诠释
被征地人员:主要指我市辖区内依法被征收农村集体耕地的人员。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南安市人社局社保中心
联系电话:0595-86357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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