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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决定》政策解读
2025-10-09 21:06 阅读人数:1

  一、背景依据

  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规定,我市组织对部分涉及民营经济的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

  二、目标任务

  对主要内容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相关上级文件不一致或相冲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的,或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过、不需要继续执行的,予以宣布失效。

  三、工作进展

  2025年8月起,组织开展清理工作,梳理形成《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按规定履行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向社会公开发布等法定程序,现已完成清理工作。

  四、范围期限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主要内容

  1.对《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持续发展壮大的实施意见》(南政规〔2024〕1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南政办规〔2024〕9号)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2.对《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扶持石材产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若干措施的通知》(南政办规〔2023〕10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安市推广运用石材线锯促进石材企业增产增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南政办规〔2023〕11号)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宣布失效。

  六、注意事项

  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南安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

  联系电话:0595-86812020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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