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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小微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5-08-15 19:49 阅读人数:1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小微产业园建设管理,推动国土空间高质量重构、产业链高质量重塑,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小微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补充规定,制定印发《加强小微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小微产业园建设管理,推动国土空间高质量重构、产业链高质量重塑。

三、工作进展

2025年6月起,南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起草《补充规定》,通过对各级出台的政策文件进行认真研读,整合提炼形成《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6月20日,向市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修改,并委托北京市京师(泉州)律师事务所合法性审查,6月27日-7月6日通过南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18日通过司法局合法性审查,最终形成《补充规定(送审稿)》。

四、范围期限

《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14日,由南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南安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五、主要内容

《补充规定》主要从强化建设要求、规范用地管理、指标贡献管理、强化运行监测等四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小微产业园建设管理。

(一)强化建设要求

1. 建设参数约束。小微产业园用地内行政办公及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用地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4%且不高于7%(不含道路)。若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容积率约束的,要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论证。

2. 建设时限约束。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需完成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并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后12个月内实现投产,24个月内全部竣工并投产。

(二)规范用地管理

存量工业用地经申请变更为小微产业园的,建设主体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不再享受相关地价优惠政策。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重新签订及土地出让金补交后,方可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三)指标贡献管理

工业项目用地纳入小微产业园管理的,指标贡献以项目投资协议约定为准。

(四)强化运行监测

1. 引导投产企业升规纳统。园区属地乡镇(街道)要建立入园企业培育库和升规纳统培育企业“白名单”,对在园、入园企业开展梯度培育。指导企业规范经营,推动企业资金流、发票流、合同流、货物流四流一致。鼓励各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对当年度升规纳统的工业企业,给予入园物业管理费优惠奖励。

2. 全方位扶持纳统企业。园区属地乡镇(街道)结合本地实际,对入园在园“小升规”企业,可在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                                

3. 强化企业运行监测。市工信、商务、统计和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园区企业产值、税收、用电等数据监测,精准掌握升规纳统潜力企业名单,建立园区“小升规”培育库。

六、注意事项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小微产业园建设管理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南政办〔2021〕40号)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同时,原南政办〔2021〕40号中“鼓励园区运营增产增效”政策以及涉及亩均税收相关条款予以停止执行。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南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协调科

联系电话:0595-86378001

 
 
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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