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背景与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中小学食堂食材采购管理,保障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教规〔2024〕2号)等有关规定,南安市教育局制定了《南安市教育系统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工作意见(试行)》。
二、目标任务
坚持公益性原则和食品安全底线思维,通过规范化、透明化的采购流程,从源头上保障校园食品安全,同时注重廉政风险防控,确保膳食经费使用合规有效。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南安市所有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自主经营食堂的食材采购。委托经营食堂的食材采购和民办高中、民办幼儿园食材采购可参照执行。
四、主要内容
建立“两阶段”采购流程和多方参与的监督机制。
(一)第一阶段:市教育局确定入围供应商
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入围供应商并签订框架协议,协议期为两年。供应商基本条件包括: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近三年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员或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公开征集过程包括发布公告、现场开标评审(邀请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家长代表参与监督,并委托公证机构公证)、公示入围结果等环节。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按得分排序择优前80%入围。
(二)第二阶段:学校遴选供应商
各学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从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最终的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合同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此过程需有责任督学和学校纪委委员全程监督,并拍照、录像存档。其关键步骤包括:成立遴选工作小组,小组由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家长代表(随机抽取产生,且人数不低于80%)组成,规模根据用餐学生人数确定(10-30人不等);发布意向公告与遴选备选企业,学校需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采购意向公告(不少于5个工作日),随后遴选工作小组通过表决方式(随机抽取或综合投票)确定不少于5家(部分偏远或小规模学校不少于3家)备选企业;现场考察备选企业,工作小组需对备选企业的资质、贮藏场所、配送车辆、加工环境等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评估其供货能力、配送能力、服务能力,并录像备查;民主投票确定供应企业,由随机抽取的教师和用餐学生家长代表(其中家长代表不少于80%)组成遴选代表组织(人数不少于用餐人数的30%或至少300人),听取考察介绍后,通过现场投票(需获得“绝对多数”即超50%票数)最终确定一家食材供应企业;结果公示与签约,投票结果需在学校宣传栏、公众号及南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市教育局备案并更新至南安市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化监管平台。
五、注意事项
本规定由南安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六、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林瑞强,联系电话:0595-86367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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