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南卫撤罚决〔2026〕第1号
当事人:王媛玉,住址:福建省南安市柳城帽山莲南47号。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8日对当事人非医师行医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南卫医罚〔2026〕7号)。现因当事人补充提供违法所得已退赔的相关证据,导致原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及处罚结果发生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已作出并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南卫医罚〔2026〕7号)。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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