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1-0200-2023-00059
    • 备注/文号:南政办规〔2023〕5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17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统计体系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3-17 09:41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国家统计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统计体系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22〕38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统计体系的实施意见》(泉政办规〔2022〕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构建全覆盖高质量的纳统机制

      (一)强化“四上”企业培育纳统机制。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乡镇(街道、开发区)全面摸排,乡镇(街道、开发区)和主管部门共同培育,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计部门业务指导”的多维度式企业高质量纳统工作机制。政府层面:成立企业高质量纳统工作专班,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行业分管副市长负责推动,定期召开专项会议,协调解决问题,研究出台精准奖惩政策,推动纳统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层面:市直主管部门要负责分阶段梳理、筛选各自领域“准四上”名单,加强跟踪服务保障;要坚持内扶存量、外引增量、梯度培育的原则,研究出台政策,对“准四上”企业加大扶持引导,促其发展达标,“升”一批;要以招商引资和园区标准化建设工作为抓手,加快推动在谈项目早落地,签约项目早动工,新建项目早投产,夯实新企业增长源,“引”一批;要支持企业聚焦核心业务,推动主辅业务剥离细分,“变”一批;要敦促“达标”企业依法纳统。部门协作层面:市监部门要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推动“个转企”,不断增加企业数量;税务部门要配合提供纳统需要的企业开票情况,引导企业依法纳税、规范经营;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服务企业生产用电;统计部门要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引导企业依法纳统,做好企业纳统的业务指导。乡镇层面: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深入了解企业主营业务、生产能力、经营状况,精准掌握企业用工、用能、开票等经营动态,及时发现规模较大企业,建立“准四上企业”培育库;要对培育库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困难问题,提升服务效能,促进企业发展壮大;要加强统计宣传,消除企业主担心纳入统计联网直报会泄露商业机密、会增加税收负担、会增加报表负担等顾虑,引导企业依法履行统计义务。村居层面:配合上级做好相关政策宣传、摸查企业,掌握企业真实情况,动员推进“达标”企业及时纳统。各地政府要不定期开展研究、分析纳统工作,积极引导企业(住户)等调查对象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确保实事求是、应统尽统、统必合规。(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市监局、统计局、税务局、南安调查队、电力公司等)

      (二)提高“四下”调查单位代表性和有效性机制。落实抽样调查制度,每季度对样本村(居)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重点清查经营地较零星分散的小微企业、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加强与“四下”样本企业联系沟通,熟悉和掌握企业发展和基本经营情况,积极做好统计宣传和业务指导,督促样本单位不断完善财务制度,健全统计台账,确保报送数据质量。对于无效样本,及时替换。(牵头单位: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税务局等)

      (三)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和维护机制。充分利用统计调查信息和部门行政记录资料,认真核实新增、变更、注销或异常单位,提高在库企业各类信息“准确度”。每年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单位进行重点核查,动态维护更新名录库。机构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电力等部门要定期向统计局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确保名录库中的单位不重不漏、基础信息准确完整。(牵头单位: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电力公司等)

      二、推动统计数据质量上新台阶

      (四)加强业务培训。将统计法律法规、统计知识内容列入党校培训,作为党政干部培训的主要内容之一;开展全市统计干部及“四上”企业统计员集中培训,重点讲解统计法律法规、统计报表制度,加强关键指标解读,提高统计工作能力;依托邻里中心,加强对新进达标“四上”企业和新上岗统计员培训,做到业务培训全覆盖;开展针对性和个性化的统计业务指导培训,及时解决企业在统计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南安调查队;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五)规范企业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原始记录,规范企业统计资料管理,做到原始记录、报表资料完整规范。推进企业电子统计台账试点工作。(牵头单位: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发改局、工信局、商务局、住建局、交通局等)

      (六)严把数据质量关。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生命线。加强统计全过程数据质量管控,从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严把数据质量关。在企业报送数据前,通过税务开票额、用电量等先行指标开展分析、评估,研判全市经济运行走势,做到胸中有数。报表期间,坚持即报即审,及时核实有异常波动、修改痕迹的数据,把好数据生产环节的第一道关口。企业报送数据后,筛选出增幅起伏较大的企业,进行实地核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千方百计提高数据质量。(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南安调查队;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发改局、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商务局、文体旅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电力公司等)

      三、增强统计分析服务能力

      (七)强化形势分析研判。加强对经济走势的预测预判,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和趋势性问题,提出准确、有效和针对性对策建议。围绕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目标、畅通国民经济循环,密切跟踪国际国内形势对经济的影响,加强对数据背后影响因素的分析,深入研究累计数据和当期数据、外需指标和内需指标、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经营指标、产业链下游和上游等指标数据分化现象,为着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坚实统计支撑。(牵头单位: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等)

      (八)强化重大专题调研。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特点,尤其是市委、市政府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以及项目建设、产业发展等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专题调研,发现问题、找出原因,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依据。(牵头单位:市发改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统计局等)

      (九)持续优化统计产品。统计部门要按时间节点做好《统计月报》《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信息》等统计产品编印发布。及时发布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办好“中国统计开放日”,开展数据科普与咨询服务。(牵头单位: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

      (十)加强大数据应用。统计部门要及时更新充实微信公众号、政府门户网站统计数据库,用于满足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的需求。要建立以经济、人口和农业普查资料为基础的资料库。要应用部门行政记录、网格化智慧平台、地理信息资料和大数据技术对经济社会开展多角度、多维度、多行业统计监测。(牵头单位: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四、建立协同联动的大统计格局

      (十一)发挥统计综合性部门作用。统计部门要围绕中心、融入中心、服务大局,树立全市统计一盘棋思想,建立统筹协调机制,联系内外、协调左右,认真分析形势、推动科学决策,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作用。要履行监督职能,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和统计监测体系,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要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及时向部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发挥自身优势,在规范数据管理、推进数据共享、加强分析研究基础上,推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用数据说话、决策、管理和创新,做好统计数据资源开发应用工作。(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南安调查队;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十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树立“管行业必须管统计”的理念,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设立或明确承担统计工作的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加强统计力量并保持相对稳定。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及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应统尽统、应统必统、统必合规”。同时,协同统计部门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实施普查和统计调查、开展统计分析等。(牵头单位:市直有关单位)

      (十三)明晰乡镇级统计职责分工。乡镇(街道、开发区)应当按照上级统计部门的要求,负责辖区内统计业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严格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及时完成上级统计机构的查询、审核等任务,确保调查对象独立上报统计数据;学习统计知识和现代信息技术,参加上级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辖区内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协助上级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配合上级统计机构管理和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完成大型普查工作和其他交办的任务。(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统计局等)

      五、夯实统计队伍建设力量

      (十四)配齐配强市、镇两级统计人员。要健全市级统计机构,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确保统计力量与统计任务相适应。进一步强化统计执法机构队伍建设,优化统计执法监督力量配备,鼓励统计人员参加统计执法资格考试,配齐配强统计执法人员,不断提高统计执法监督水平;乡镇(街道、开发区)要依法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做到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设备、有统计网络、有统计台账,统计人员数量应与承担任务相匹配。要充分考虑区域“四上”单位数、投资项目数、农业农村范围实际,基本单位数在50家以下的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应不少于1人,50-100家的应不少于2人,100家以上的应不少于3人。探索增强乡镇(街道、开发区)基层统计力量的新途径新模式,支持招聘专职统计人员,鼓励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保持队伍相对稳定,统计工作负责人变动要经市级统计机构同意,并做好工作交接。(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委编办、市人社局等)

      (十五)健全完善村(居)统计人员队伍。要重视村(居)统计工作,每个村(居)要配备一名相对固定的网格员作为专(兼)职统计人员,该员能够熟悉本村(居)人口、农业、工业、服务业等村情村貌,除了做好农业农村统计工作外,还要发挥“探照灯”作用,及时发现新达标“四上”单位,配合上级统计调查部门做好纳统入库等工作。为进一步稳定村级统计队伍,按照“常住人口2000人以下的村(居)100元/月,常住人口2000人至5000人的村(居)200元/月,常住人口5000人以上的村(居)300元/月”标准,发放统计工作岗位津贴,并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财政局、网格办)

      (十六)规范调查单位统计人员管理。“四上”调查单位应当强化依法统计意识,明确统计工作负责人,为开展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和支持。要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并报备所在乡镇统计机构。(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六、强化责任落实

      (十七)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谋全局的高度,加强对新时代高质量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统计部门的综合性作用。要重视统计工作,市委、市政府每年至少听取一次统计工作专题汇报,乡镇党委政府每年至少两次听取统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实际困难,统筹做好统计工作。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学习贯彻统计《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市委党校要将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纳入每年培训计划。(牵头单位: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统计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十八)强化经费保障。市镇两级要将统计工作经费和岗位津贴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统计正常业务、统计信息化建设、大型国情国力普查、抽样调查和重点专项调查等所需经费。落实聘用统计人员劳动报酬,综合考虑财力情况、物价水平和工作实际,做好对聘用的专(兼)职统计人员以及各类普查、专项调查、名录库维护等聘用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辅助调查员劳动报酬的经费保障工作。镇级配合做好名录库管理更新辅助调查员工作补贴标准如下:10元每条/次;“四下”企业和劳动工资辅助调查员补贴标准如下:规下工业每个样本每年按200元的标准执行,个体户20户以下每年每个村(居)按300元的标准执行,个体户20户以上每年每村(居)按500元的标准执行,每增加一个非目录样本企业按300元的标准执行;限下批零住餐每个样本每次按65元的标准执行,“金样本”每个样本每次按150元的标准执行;规下服务业每个样本每次按35元的标准执行;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小微建筑业每个样本每次按50元的标准执行;劳动工资每个样本每次按25元的标准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人社局等)

      (十九)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督查室与市统计局要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市统计局要将进一步完善统计体系与落实国家统计督察整改工作,与实施统计监督等工作紧密结合、协同推进、共同落实。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牵头单位要高度重视完善统计体系中各项任务,确保落地见效,顺利通过上级督导检查。(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本实施意见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至2033年3月16日)。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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