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12-0101-2019-00016
- 备注/文号:南诗政〔2019〕31号
- 发布机构:诗山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4-03
各村(社区)、市镇直各单位:
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全力化解矛盾纠纷,为乡村振兴战略保驾护航,有效对突发事件、意外伤亡责任事故的防范处置,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将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要求各村(社区)、单位部门务必加强责任,在岗履职,主动作为,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中起到“第一防线”的作用,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体措施程序如下:
一、组织协调
当突发事件和意外伤亡责任事故发生时,所在的村(社区)单位部门应在第一时间上报镇值班室和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决定成立“一案一专班”领导小组,采取考勤登记、会议纪要、指挥协调。
二、处置原则
1.按照“一快、二稳、三处置”的原则应急处置。要求各村(社区)主干、驻村领导、工作队、派出所干警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做好安抚稳定情绪工作,防止激化,扩大升级。并进行深入排查,慎重处置。
2.属民事部分,有调解空间,驻村工作组或村主干与司法所联系协调,镇司法所提派调解员介入调解。
3.要有事前、事中、事后方案纪要,认真总结。
三、事件化解
1、村(社区)调委会对矛盾纠纷调解未到达成和解的,务必经过村(社区)主干参与再次调解,避免村(社区)主干不知情或未经调解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直接上镇诉求解决,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尽早尽快将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2、对由村级组织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由村(社区)主干与司法所所长联系再确定村、镇联合调解的时间、地点进行调处。镇派出所、村委会、涉事领域分管领导、驻村领导、驻村工作组及相关单位、部门应全力配合。
3、经司法所调解仍未达成协议的,引导当事人向市联合调解中心申请再次调解或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并将调处情况通报给驻村领导、涉事村主干,同时由分管领导向镇党政主要领导汇报。
四、责任追究
1、突发事件、意外伤亡责任事故发生的所在村(社区)、单位以及连带涉事的村(社区)、单位,发现上述应参与的部门对象逃避,无故缺席,没有在岗履职者,将根据情节轻重,责成单位及个人,将严肃追究个人责任。
2、矛盾纠纷、上访信件、突发事件每半年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累计一次,对以上案件多发且回避推诿、处置不力的,将排名后五名的村(社区)、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作为年终绩效考评扣分的依据。
以上通知,从2019年元月1日施行,请各村(社区)、市镇直各单位遵照执行。
诗山镇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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