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922-0101-2021-00055
- 备注/文号:南丰政〔2021〕138号
- 发布机构:丰州镇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23
各村(居)委会、镇有关部门(林业、农业服务、文体旅、统战民宗、民政、应急管理)、丰州派出所、国网南安电力公司霞美供电所:
为有效管控野外火源,严厉查处违规用火行为,减少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根据《南安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南安市林业局 南安市公安局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联合组织开展野外火源治理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南森防灭办〔2021〕34号)精神,在前期开展野外火源专项治理行动基础上,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分两个阶段联合组织开展野外火源治理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坚持“防未、防危、防违”“打
早、打小、打了”全链条管理,对林业用火、农事用火、祭祀用火、游事用火等引发火灾的主要顽疾进行集中治理,建立健全火灾隐患自查自纠长效机制;依法严厉查处森林违规用火行为,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森林火灾重大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坚决杜绝森林火灾在同一时段多点爆发、同一地区持续多发,坚决遏制人为原因引发森林火灾多发态势,严防重特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全力维护我镇生态安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高位推动,协同配合。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强化属地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力合作,协同配合,形成协调顺畅、配合紧密、调度有序的工作机制。
(二)坚持依法治火,筑牢防线。坚决依法查处违规用火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狠抓过程控制,边查处、边检查、边整改,及时堵塞漏洞。注重普法宣传,开展警示教育。倡导主动防火,营造浓厚防火氛围,提升群众法治观念,构筑全民思想防线。
(三)坚持标本兼治,务求实效。深入总结短板不足,不断健全法规制度、完善标准规范、强化执法体系、拧紧责任链条,为实施依法治火、依法管火提供强大法制保障。
三、时间安排
从2021年4月1日至12月20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21年4月1日—5月31日在全镇范围组织开展野外火源治理专项行动。
第二阶段,2021年9月20日—12月20日在全镇范围组织开展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
四、工作内容
(一)野外火源治理专项行动
1.林事用火。重点治理违规炼山造林、烧疫木等隐患问题。治理落实法律法规不到位,未实施林事用火审批制度,或用火审批不严格。治理林事用火未在合适的天气条件下实施、未开设隔离带、未组织足够人员看守等不按规程操作问题。对违规用火监管缺位、处罚不严问题。(牵头单位:林业部门)
2.农事用火。重点治理高火险天气林田交错地带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烧垦开荒等农事用火失管失控问题。治理源头管控不到位,对农事用火不劝阻、不报告。治理对违规用火管理“宽松软”问题,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牵头单位:农业服务部门)
3.祭祀用火。重点治理推动移风易俗、文明祭扫工作不力,在林内、林缘烧纸钱、烧香点烛、燃放烟花、放孔明灯等违规用火问题。(牵头单位:民政部门)治理宗教(民间信仰)场所及周边可燃物清理不到位,火灾隐患突出问题。治理民俗活动、民间信仰的综合管控不到位问题。(牵头单位:统战民宗部门)
4.旅游用火。重点治理在景区吸烟、野炊烧烤、烧熏野味等旅游人群教育不到位、不监管问题。(牵头单位:文体旅部门)
5.电力输配电线路引发火灾。治理穿越林区输配电线路超高树竹、断线、短路、绝缘子脱落等引发森林火灾隐患问题。(牵头单位:电力部门)
6.其他野外隐患用火。治理智力障碍、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监护责任落实不到位,玩火弄火等引发森林火灾问题。治理林区民居、城村、重要设施、重要部位、重要区域和重点工程等周边可燃物清理不到位,造成家火上山、山火进家隐患问题。(牵头单位:属地各村委会、民政部门)
7.“防火码”推广和应用情况。重点治理“防火码”推广应用积极性不高、进展缓慢的情况,督促各地重点提升“防火码”卡口总数量、卡口启用率、卡口扫码总量,把“防火码”作为野外火源管控及火情事后追责数据支持的有效抓手,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牵头单位:林业部门)
8.“生产性用火计划报备管理系统”推广和应用情况。重点治理“生产性用火计划报备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积极性不高、进展缓慢的情况,督促各村按照《南安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性用火计划报备管理用户手册的通知》(南森防灭办〔2021〕22号)要求自主填报用火情况和核结信息,规范新增开通账号、添加组织机构、新增系统用户、报备生产性用火,凡属未报备的生产性用火,被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监控到的火情,一律按照森林火灾论处。(牵头单位:属地各村委会)
(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
重点打击林区所有森林违规用火行为,整治危害防火安全的违规行为。
1.违规林事用火。未经审批、未在允许天气条件、未按操作规程开展炼山造林、计划烧除、烧疫木等行为。(牵头单位:林业部门)
2.违规农事用火。高火险天气在林缘、林内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烧垦开荒,以及在防火阻隔带内非法种植农作物及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违规用火行为。(牵头单位:农业服务部门)
3.违规祭祀用火。查处在林缘、林内焚烧纸钱、上灯点烛、燃放花炮、焚香祭祀等行为(牵头单位:民政部门)。查处在宗教场所及民间信仰活动违规用火行为。(牵头单位:统战民宗部门)
4.违规旅游用火。查处在林区、旅游景区野外吸烟、篝火、烧烤、野炊和燃放花炮、放孔明灯等行为。(牵头单位:文体旅部门)
5.电力输配电线路引发火灾。查处在输配电线路廊道内超高树竹、断线、短路、绝缘子脱落,造成电力设施引发火灾的行为。(牵头单位:电力部门)
6.其他野外隐患用火。林区建设、施工单位未履行报备许可手续或未履行隔离防护措施进行焊接、切割、爆破、冶炼等行为。林区民居、村寨和重要设施周边可燃物清理不到位的行为。(牵头单位:属地各村委会、林业部门)
7.其它专项行动内容。严查去冬今春森林火灾积案,严打故意纵火、失火烧山行为,严惩阻碍执行森林防灭火公务行为。森林高火险期内,拒绝接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破坏、盗窃森林防灭火设施设备的行为。(牵头单位:丰州派出所、林业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把野外火源专项治理行动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协同推进、形成合力。要上下联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层层传导压力。
(二)聚焦重点发力。要借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全面把牢易失控关口,盯紧易发生风险部位,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盲区。要全力扭转“旧常态”惯性思维,杜绝火源管控老生常谈、不见成效。要注重点面统筹,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方向。要盯住重点人群,落实监护责任,不漏一户、不漏一人。要加强卫星遥感、智能监控、无人机、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应用,增强执法监管能力水平。
(三)把握特点规律。要认真研究火灾成因,摸清火情规律,找准问题根源,坚决破解“管不住”的症结。要注重标本兼治,不断健全法规制度,实施依法治火、依法管火。要注重长短结合,探索建立隐患问题自查自纠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常抓不懈。采取超常规手段切实管住、管死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等民俗用火,严防森林火灾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安全。
(四)务求治理实效。要狠抓过程控制,做到治理整改、执法查处、督促指导贯穿专项行动全过程。要切实改进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对隐患问题盯住不放,坚决杜绝火源边治理、火灾边爆发。要组织力量深入一线,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树牢鲜明导向,明确奖惩措施,顶格处罚高火险天气在防火区内的违规用火行为。
(五)强化警示教育。要及时曝光火灾肇事者和违规用火处罚案例,对影响较大火灾要成立专案组,依法从严从速惩处肇事者,形成强大震慑作用,提升群众法制观念和防火自觉。要层层公布举报电话,探索建立违规用火有奖举报制度,依靠群众、发动群众,筑牢火灾防控人民防线。要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和专项行动宣传影响,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野外非法用火违规犯罪线索,凡举报线索经查实的,将按规定予以奖励;对窝藏、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敦促涉嫌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严惩。
(六)积极推进制度建设。要坚持“疏堵”结合,建立健全野外火源管控相关规定和技术规程,深入调查研究,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火源管理措施和手段,积极倡导文明祭祀,严格落实防火期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加强野外施工作业管理,既为野外生产、生活性用火提供方便,又要把野外违规用火坚决堵住。要加快“防火码”在隐患整改、火险预警、宣传警示等方面的深化应用试点,进一步提升服务基层的能力,实现“小码大用、一码多用”。
(七)加强信息报送。各村(社区)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结合《南安市林业局关于组织开展林地(林区)野外火源治理和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南林〔2021〕49号)要求,报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和野外火源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10月20日前报送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12月10日前报送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联系人:苏瑞琳(镇林业站),联系电话:13338585298,邮箱:fzlyz9501@126.com。
附件:1.野外火源治理专项行动统计表
2.查处违规用火行为专项行动统计表
丰州镇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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