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6-0101-2023-00002
- 备注/文号:南卫〔2023〕10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30
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社会治理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各民营医疗机构,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中共南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南委法办〔2021〕17号)《中共南安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的通知》(南委法办〔2021〕26号)等文件的精神,现将《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福建省卫生健康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闽卫规〔2022〕3 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版)》贯彻执行。
自2023年2月1日起,福建省卫健委已经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我局直接适用;福建省卫健委未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我局直接适用泉州市卫健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版)。
南安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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