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23-0101-2026-00003
- 备注/文号:南商务〔2026〕15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商务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30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工作,根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福建省商务厅《关于贯彻落实〈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闽委编办〔2020〕167号)、泉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工作指引〉的通知》,结合泉州市商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泉商务〔2021〕88号)等文件要求,我市修订印发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工作方案,现就做好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报备范围
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工作适用于工矿商贸、交通运输、仓储物流(快递)、港区和偏远项目工地等企业或在建项目为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按照实际经营需要设立的内设加油站点(内设加油站点为企业自用柴油加油装置,参考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柴油安全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应急厅函〔2022〕317号)表述)。
二、报备条件
(一)报备主体及选址要求
报备企业内设加油站点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或在建重点项目业主,在本市行政区域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独立核算并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所在位置应实行封闭式管理,由围栏、电子闸杆等有效设施进行通行阻挡。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的加油装置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
(二)场所设备规范要求
报备设施阻隔防爆式橇装加油站点设计与安装应符合《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3134,具备资质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
1.出具加油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每三年一次进行内设加油站(点)的安全现状评价,评价结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要求);
2.出具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并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
3.橇装式加油装置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第三方设计单位对加油装置进行消防设计,并出具设计图纸);
4.企业内设加油站点场地建设需有防渗漏、围堰等污染防治设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完成备案。
(三)油品合规要求
企业内设加油站点须向经福建省商务厅备案的成品油批发企业采购油品,不得购买、使用质量不合格和来历不明的油品。购进油品至少应留存以下凭证:(1)油品采购发票;(2)油品检验报告单或产品质量合格证;(3)有资质油库的出库单。
(四)严禁对外经营
企业内设加油站点除对本企业内部生产运营车辆、工程机械及其它设备加油外,不得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企业需提供车辆、工程机械为企业自用的佐证材料(如登记证书等),并加强日常登记管理,留存管理台账。日常检查发现有对外销售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立即停用整改或取缔该企业内设加油站点。企业内设加油站点使用场所需安装监控视频,同步接入政府AI智能监控平台,完整记录进油、加油全过程,监控录像存储时间不得少于60天。
三、报备流程
拟申请报备企业应经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同意;再由市商务局牵头,联合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现场核实(见附件1),具体流程如下:
(1)征求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意见。拟申请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的企业主体,须按要求备齐全套报备材料(见附件3)(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合法产权或租赁证明、安全现状评价报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橇装加油装置消防设计图纸、设施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材料、自有车辆清单及承诺书等),首先报送至该加油站点实际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开发区)。乡镇(街道、开发区)收到材料后,应依据属地管理职责,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报备意见,必要时可赴现场开展实地查验。企业取得乡镇(街道、开发区)出具的报备意见表后,方可携该意见表及全套报备材料,向市级牵头部门(市商务局)提交报备申请,进入后续联合核实环节。
(2)联合核实。市商务局应在收到乡镇(街道、开发区)报备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材料完整的受理报备。并在30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查看和核实材料。联合核实通过后,各部门在《报备现场核实表》上签署报备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由商务局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备完成,再将报备情况上报泉州市商务局并抄送各职能部门。现场查看核实不通过,报备企业按要求期限整改后重新申请报备,各部门需再次对新的《报备现场核实表》履行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的审核流程。
四、强化日常监管
(一)强化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对完成报备的企业内设加油站点,企业或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内设加油站点所属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依职责指导督促内设加油站点按照要求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消防应急器材。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定期开展内设加油站点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同时结合内设加油站点风险特性,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同时鼓励企业购买安全责任险。此外,还应该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强化油品质量,健全可溯源管理台账
企业内设加油站点仅允许存储车用柴油,严禁存储汽油或其他危险化学品。油品采购须向经福建省商务厅备案的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成品油批发企业采购油品,不得购买、使用质量不合格和来历不明的油品,确保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鼓励与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中国中化、中国海油等国有大型成品油销售企业合作并签订供油协议。油品入库前应进行质量检验,查验该批次油品检测报告,合格后方可入库储存。同时,须建立全流程、可追溯的油品管理台账,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加注、库存等关键信息。管理台账采用纸质与电子双备份形式留存,纸质台账需专人保管、分类归档,电子台账逐月定期备份留档,同时逐月向商务部门报送纸质台账与电子台账。台账留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备监管部门检查与自身追溯需求。
(三)严厉打击成品油非法经营等行为
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日常检查发现已报备企业内设加油站点非法购买、非法销售活动线索或行业企业未报备内设加油站点,立即抄送南安市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监管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由工作专班联合市直相关职能部门督促内设加油站点限期整改或关停拆除,涉及违法违规的由相应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对于发现未报备内设加油站点,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企业自行拆除,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四)发挥行业部门职能作用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内设加油站点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闽委编办〔2020〕167号)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对本行业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并将排查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抄送工作专班,由工作专班牵头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报备内设加油站点的监管和违规内设加油站点的整治工作。
(五)强化属地履行监管责任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对内设加油站点开展日常安全监管,发现隐患问题,及遇到需市直有关部门解决的问题,及时报送相关职能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在接到乡镇(街道、开发区)反馈的问题后,要发挥职能作用及时协调解决。
五、职责分工
1.市商务局:在内设加油站点报备现场核实中,负责对企业有无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方面的核实;依法牵头查处内设加油点对外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
2.市市场监管局:在内设加油站点报备现场核实中,负责对内设加油站点涉及的供油企业油品质量方面的核实。负责内设加油站点涉及的供油企业成品油质量监管,依法对不合格油品的销售行为予以处罚。
3.市公安局:负责打击内设加油站点涉嫌非法经营等刑事犯罪行为。
4.市应急管理局:在内设加油站点报备现场核实中,负责对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方面的核实。负责依法查处内设加油站点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违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经营等行为。
5.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在内设加油站点报备现场核实中,负责对污染防治设施方面的核实。负责内设加油站点污染防治设施等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环保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6.市住建局:在内设加油站点报备现场核实中,负责对内设加油站点消防安全条件的核实。
7.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已报备内设加油站点的消防安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8.行业主管部门:在内设加油站点报备现场核实中,工矿商贸、交通运输、仓储物流(快递)、港区和偏远项目工地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报备主体方面的核实。同时,会同属地政府,督促本行业企业加强对内设加油站点的管理。各监管部门在对内设加油站点的监督检查中,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问题,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抄送工作专班留档备查。
9.供油企业:供油企业须严格遵循“谁供油、谁负责”原则。共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供油企业应指导报备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协同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指导,重点覆盖内设加油站点的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流程及危险化学品管理规范,确保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安全技能与应急知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六、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工作顺利开展,对存在不作为、慢作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及市效能办,进行监督问责。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南安市商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南商务〔2022〕50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管理的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本方案由南安市商务局、南安市应急管理局、南安市公安局、泉州南安生态环境局、南安市交通运输局、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负责解释。
附件:1.南安市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流程
2.南安市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表
3.南安市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材料清单
4.南安市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承诺书
5.乡镇(街道、开发区)内设加油站点报备意见表
6.南安市企业内设加油站点报备现场核实表
7. 企业生产经营车辆(工程机械等)信息表
南安市商务局 南安市应急管理局 南安市公安局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南安市交通运输局 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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