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6-0101-2025-00059
- 备注/文号:南农〔2025〕54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2-21
各乡镇(街道)党政办: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4〕76号)文件精神,安排我市财政资金100万元,用于开展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经对各乡镇推荐上报的商品有机肥补助对象进行审查,经研究,确定78家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作为2025年南安市商品有机肥补助对象,补助商品有机肥使用面积10721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标准和方式
购买商品有机肥每亩施用量达到250公斤以上,每亩补贴不超过100元(即每吨不超过400元)。由补贴对象自主选择购买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有机肥。
二、商品有机肥购买方式及质量要求
商品有机肥由补贴对象自主选择购买。购买的商品有机肥必须符合《有机肥料》NY525农业行业标准,并取得福建省肥料登记证(福建省内肥料生产厂家)且登记证在有效期内的商品有机肥。
三、报送材料要求
(一)购买所使用的商品有机肥税务发票(购买数量必须每亩不少于250公斤,税务发票日期必须是在2024年12月30日之后,即在《南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实施2025年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示范片调查摸底的通知》(南农〔2024〕399号)文件下达日期之后);
(二)银行转账凭证(对公转账);
(三)耕地流转或承包合同;
(四)实施主体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
(五)商品有机肥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六)有关照片。
所购买的商品有机肥到货存放照片、田间现场施肥照片、肥料袋正反面照片(各项指标要看得清楚)各一张。
(七)实施主体在完成商品有机肥采购后,必须在施肥前向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提出现场清点商品有机肥购买数量申请。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要组织农技人员前往现场核验,清点商品有机肥购买数量,对现场存放的商品有机肥拍摄视频和拍照,并第一时间发给市种植业服务中心(生态土肥)。现场核验确认符合要求后,由各乡镇(街道)乡村振兴服务中心(社区发展服务中心)汇总补助对象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市种植业服务中心(生态土肥)。
四、材料报送截止时间
要求在10月10日之前将项目补助所需要的材料上报市种植业服务中心(生态土肥)。我局将按照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发放补助款至补贴对象账户。
联系方式:洪少婷,电话:86385979,地址:南安市成功街1482号南安市种植业服务中心(生态土肥)。
附件:1.2025年福建省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补助对象申报表
2.2025年福建省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补助对象情况表
3.南安市实施2025年福建省商品有机肥示范推广项目方案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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