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36-0101-2023-00108
- 备注/文号:南农〔2023〕143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22
石井镇党政办:
根据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海水养殖排污口尾水治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海水养殖尾水治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治理目标
(一)整治范围
全市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上游水产养殖生产主体。
(二)主要目标
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第一批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上游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尾水符合排入海域海水水质管控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三)控制指标
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高位池海水养殖尾水整治及周边入海沟渠“除黑消劣”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先行严控总磷,氨氮和COD暂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其中:总磷≤0.5mg/L,氨氮≤15mg/L,COD≤100mg/L,待《福建省水产养殖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再作调整。
二、推动整改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认识抓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和水产养殖尾水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紧抓好辖区水产养殖主体尾水治理工作,高水平推进渔业生态环境保护、高质量促进水产养殖发展。
(二)推进任务落实
要进一步夯实属地责任,明确目标任务、进度要求,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实行“一企一策”,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养殖尾水处理模式,确保不符合控制指标的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上游水产养殖生产主体按序时进度、按规范要求完成养殖尾水问题整改工作,并做好整改总结。同时,要在总结第一批整治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扎实推进其他尾水排放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养殖主体尾水治理工作确保完成年度整治目标任务。
(三)深化技术指导
市水产技术推广站要积极主动深入基层一线,开展养殖尾水治理的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做好不符合控制指标的水产养殖排污口上游水产养殖生产主体落实尾水处理技术的应用推广工作,打造一批可供学习、借鉴、示范的养殖尾水治理模式。
三、做好整改验收
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做好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尾水治理的验收工作,对辖区内超标水产养殖排污口上游水产养殖生产主体进行逐一验收,验收一家销号一家,并做好相关工作台账,确保目标任务按时完成,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 2023年度南安市海水养殖入海排污口养殖主体尾水整治清单(第一批)
南安市农业农村局 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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