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4-0101-2023-00063
- 备注/文号:南教计〔2023〕49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22
各有关学校: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3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闽财教指〔2023〕33号)精神,现参照2022年秋季学期享受“营养改善”补助学生数,预拨2023年秋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专项补助资金2,500,000元(详见附件),待学期结束后据实结算,预算支出功能科目列“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部门经济科目列“30308助学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对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寄宿生、城乡义务教育公办寄宿制学校中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午餐学生进行营养餐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各校要按实际受益学生数和省定补助标准进行结算。对于因学生流动或实际在校天数减少等情况导致补助资金出现的结转结余,应继续用于营养改善计划,待秋季学期拨付营养改善补助资金时,一并结算。
二、各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学校要实行学校食堂供餐,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要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堂卫生管理,规范食材采购行为和食品加工制作过程;要加强食堂精细化管理,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特点,科学营养配餐,提高供餐质量;要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持续开展“光盘行动”,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各校要进一步做好“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监管平台”填报工作,加强资金监管,杜绝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截留、克扣膳食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确保资金效益和安全。
三、各校要进一步强化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营养改善补助资金应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学生或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非建档立卡及非低保城市学生伙食,不得弥补学校公用经费和开支聘用人员费用等方面。食堂(伙房)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经费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畴。各校要严格按照《南安市教育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南安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实施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如发现违反规定的,将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023年秋季学期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预拨安排表
南安市教育局 南安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