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7104-0101-2019-00211
    • 备注/文号:南教综〔2019〕136号
    • 发布机构:南安市教育局 南安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9-11-20
    南安市教育局 南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政府购买服务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11-20 11:32

    各中心小学、民办幼儿园:

      为确保《南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政府购买服务和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推动我市幼儿园普惠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南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政府购买服务和管理暂行规定(试行)》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南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政府购买服务和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安市教育局 南安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南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政府购买服务和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快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努力构建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让学前教育资源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满足儿童入园需求,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18〕52号)、《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教综〔2015〕63号)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相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目标要求

      通过向有资质的民办幼儿园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的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的文件精神及泉州市、南安市关于加快社会事业发展补齐民生短板文件精神,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建设工作,扩大公益性学前教育资源,确保到2020年全市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85%以上的整体目标,保障幼儿享有高质量的学前教育,解决群众“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

      通过严格的等级评估、申报、限价建议、公示、教育督导、普惠生均补助、收费监管等办法,积极鼓励民办幼儿园实行普惠性收费。群众对“性价比”较高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需求和选择,推动其他民办园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办学质量,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园的办学行为,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和认定

      南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经市教育局等级评估认定为合格及以上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将给予财政补助。

      (一)申报条件

      1.办园资质完善。取得有效的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安全合格证且年检合格等证照。

      2.收费合理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严格执行政府指导性收费标准,保教费收费控制在南安市当年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以内;具有完善的幼儿园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公示项目和标准收费,开具规范票据,无乱收费现象,并自觉接受财政、教育部门监督检查。

      3.办园条件达标。办园条件符合《福建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无违规办园行为,无安全隐患,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严格按要求控制办园规模和班生规模,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幼儿园各项工作管理规范。

      4.保教质量优良。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按照闽编〔1990〕35号文件的标准配足教职工(寄宿制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为1:5—6;实验幼儿园为1:7;全日制幼儿园为1:8—9),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以游戏为基本活动,避免“小学化”倾向;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家长、社会对幼儿园的认可或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5.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认定程序

      1.申请审核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可申报两次,上半年4月15日前或下半年11月15日前,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携带《南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申报表》(附件1)、《南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学承诺书》(附件2)及相关收费材料向所属中心小学申报,中心小学审核确认后,填写《南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汇总表》(附件3),经校长及经办人签名,于每年4月30日和11月30日前报送到市教育局初等教育与学前教育科。

      2.组织认定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组织考察并认定。

      3.公示公告

      市教育局通过中国南安网站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情况,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公示期7天,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情况等,并报泉州市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三、政府购买服务对象及补助标准

      当年度等级评估认定为合格及以上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市财政局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依据各园年度等级认定结果,按学年度核拨相应的普惠生均补助经费(具体补助标准见附件4)。

      四、补助经费的拨付及使用范围

      (一)普惠生均补助经费的拨付

      每年12月30日前,市教育局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购买服务对象)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为当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对象。同时,依据当年度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的在园幼儿数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补助到相关幼儿园。

      (二)普惠生均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普惠生均补助经费用于幼儿园维修改造园舍设施、添置更新教玩具设备、支付园舍租金和教师“五险一金”、开展教师培训等支出,不得用于民办园基本建设、偿还债务、平衡预算、回报举办者等支出。

      五、有关要求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和补助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主动接受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数和经费收支情况。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挪用专项资金、乱收费、克扣教师工资以及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将取消其当年生均补助资金和上级的奖补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理,直至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保育教育费,必须向市教育局备案的标准收取。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一餐两点”伙食费和代办费外,不得另外收取其他费用。每个学期初,代办费依项目按实收取,每学期结束时根据结算结果多还少补。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设立收费公示栏,每学期张榜公布各项收费情况,其中代办收费必须逐项公示,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若发现违规收费行为或与公示的收费情况不符的,则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和普惠生均补助经费。

      5.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将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并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和普惠生均补助经费,3年内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民办幼儿园服务对象。

      6.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应于当年4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街道)中心小学提出申请,中心小学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教育局批准;退出后,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行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其他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2017年12月6日由南安市教育局 南安市财政局发布的《南安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政府购买服务和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本通知由教育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