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芯车速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空气滤芯60万只、旋装式滤清器300万只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9月5日—2025年9月11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芯车速科技有限公司年产空气滤芯60万只、旋装式滤清器300万只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码头镇美岭村美岭外330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芯车速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厦门毅协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拟租赁刘西山厂房及配套设施进行生产,租用区域用地面积为10632m2,建筑面积为11800m2。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食堂废水经隔油池(新增)预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排入现有化粪池处理,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后,通过周边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安市码头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6.2废气
运营期生产废气主要来自注胶、固化、投料、搅拌、灌装和丝印工序,主要废气污染物为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以及食堂油烟。
生产废气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收集至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注胶、固化、投料、搅拌、灌装工序的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丝印工序非甲烷总烃排放符合《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标准限值,由于生产废气通过1根排气筒排放,因此,排放标准从严执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1标准限值。
项目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烟管道排放(DA002)。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标准限值。
在无组织排放中,注胶、固化、投料、搅拌和灌装工序非甲烷总烃的厂界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丝印工序非甲烷总烃的厂界浓度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3标准限值,排放标准从严执行,非甲烷总烃的厂界浓度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3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1h平均浓度值执行《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4-2018)表2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厂区内监控点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标准限值。
6.3噪声
项目主要噪声源强为生产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夜间不生产,在采取隔声、综合减振等措施情况下,厂界噪声值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和2类标准,美岭村的声环境质量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边角料、普通废包装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间,定期外售综合利用;AB胶、PU胶、厌氧胶和UV油墨等包装物的废空桶加盖密闭,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丝网板属于危险废物,采用专用容器密闭收集,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废活性炭,拟通过专用容器密闭收集,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及食堂餐厨垃圾,定期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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