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5年2月8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福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腻子粉、10万吨瓷砖胶、5000吨水性涂料项目(单纯混合分装))
2025-02-08 14:48 阅读人数:1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福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腻子粉、10万吨瓷砖胶、5000吨水性涂料项目(单纯混合分装)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5年2月8日—2025年2月13日(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福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腻子粉、10万吨瓷砖胶、5000吨水性涂料项目(单纯混合分装)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官桥镇周厝村田墘167号(官桥南联石材加工集中区)

  三、建设单位:泉州福汇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福建泉州融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租赁南安霞光建材有限公司、泉州扬运建材有限公司的已建闲置厂房,总建筑面积18460m2。项目购置搅拌机、烘干机、分散机等设备,建设相关配套设施。设计年产10万吨腻子粉、10万吨瓷砖胶、5000吨水性涂料,项目生产工艺仅单纯混合分装,不涉及化学反应。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过程中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回用,外排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由于项目所在区域污水管网尚未铺设完毕,废水未能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近期,项目生活污水经“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旱地作物标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

  远期,具备纳管条件后,生活污水依托出租方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后,废水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南安市官桥镇内厝村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

  6.2废气

  1#车间:水性涂料投料、混合搅拌、分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执行《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非甲烷总烃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其他行业标准;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相关排放标准,厂区内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B.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2中相关排放标准。

  2#车间:腻子粉投料、混合搅拌、分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参照执行DB35/1311-2013《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散装水泥制品”相关标准及表3无组织排放限值。瓷砖胶投料、混合搅拌、分装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中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鉴于项目腻子粉和瓷砖胶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排气筒排放(DA001),《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中颗粒物排放标准严于《涂料、油墨及胶黏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故项目2#车间的DA001颗粒物废气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1-2013)表1标准限值。

  2#车间燃天然气废气参照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建议的排放限值。

  6.3噪声

  项目运营过程中噪声主要来源于搅拌机等设备产生的机械噪声,项目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位于生产车间内西南侧,使用建筑面积约50m2),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水沉淀污泥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回用于生产;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及原料空桶暂存于危废暂存间(位于1#生产车间内东南侧,使用建筑面积约10m2),废活性炭定期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原料空桶定期由原生产厂家回收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