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4年4月12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南安市益太涂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年喷涂大圆机配件100万件项目)
2024-04-12 11:25 阅读人数:1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南安市益太涂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年喷涂大圆机配件100万件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4年4月12日15时—4月19日15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南安市益太涂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年喷涂大圆机配件100万件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霞美镇金河大道21号

  三、建设单位:南安市益太涂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泉州市绿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总投资120万元,拟从事喷涂铁件、不锈钢件的生产,设计生产规模为年喷涂大圆机配件100万件。主要生产工艺为:砂、粉、化、漆、自然晾干等工序;主要生产设备有:喷砂机、喷粉房、固化箱、水帘喷漆柜等设备。具体建设内容、设备、工艺等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职工生活污水拟依托出租方化粪池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其中NH3-N参照《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B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南安市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处理厂尾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排放标准。

  6.2废气

  迁扩建后项目废气主要有喷砂废气、喷粉废气、固化废气、固化燃料燃烧废气、喷漆废气、自然晾干废气。

  项目喷砂颗粒物、喷粉颗粒物、喷漆漆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固化、喷漆、自然晾干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排放参照《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相关的标准限值;厂区内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标准限值规定。

  项目固化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液化石油气燃烧过程会产生颗粒物、SO2、NOX、烟气黑度。颗粒物、SO2、NOx排放执行《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的标准限值;项目烟气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排放标准限值。

  鉴于固化、喷漆废气通过同根排气筒排放,《福建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低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限值,因此颗粒物有组织排放限值从严执行,即30mg/m3。

  6.3噪声

  迁扩建项目投入使用后噪声主要来源于生产设备工作时发出的噪声。项目四周厂界噪声排放值可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职工生活垃圾拟集中收集到厂区内垃圾桶,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项目喷砂袋式除尘设施收集到的粉尘拟集中收集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并外售给可回收利用部门回用;“滤芯+袋式除尘”设施收集到的粉尘拟集中收集,回用于项目喷粉工序;水帘柜更换的废水、漆渣、废活性炭拟集中收集,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原料空桶不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由生产厂家回收利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B1区综合业务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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