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福建省南安市德源石材有限公司年总产花岗岩石板材20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30万平方米,异形工艺品10万平方米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9月18日13时—9月25日13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福建省南安市德源石材有限公司年总产花岗岩石板材20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30万平方米,异形工艺品10万平方米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石井镇奎霞村工业区9号(石井湾石材加工集中区)
三、建设单位:福建省南安市德源石材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浙江辉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1)建设单位:福建省南安市德源石材有限公司
(2)建设地点:南安市石井镇奎霞村工业区9号(石井湾石材加工集中区)
(3)建设性质:扩建
(4)总投资:扩建后总投资2600万元
(5)建设规模:项目利用原有厂房进行扩建生产,无新增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占地面积12408.2m2
(6)生产规模:年总产花岗岩石板材20万平方米,大理石板材30万平方米,异形工艺品10万平方米
(7)工作定员:扩建后职工70人,均不住宿,厂区不设食堂
(8)工作制度: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10小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喷淋冷却废水,该部分生产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项目近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达《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中的旱作标准后定期清运用于灌溉周边农田。远期待管网铺设后,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氨氮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及石井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石井镇生活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表1一级A标准后排入围头湾。
6.2废气
项目在切割、打磨等工序均采用喷淋法,产生的石粉被水力捕捉后进入沉淀池,仅有少量扬尘呈无组织排放,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项目大理石石板材刷胶、烘干产生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有组织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中“表1中涉涂装工序的其他行业”规定中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3厂区内监控点浓度限值、表4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厂区内任意一次浓度限值。
6.3噪声
扩建后噪声主要来自拉锯、自动磨机等机械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
6.4固体废物
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为石材边角料、沉淀污泥、废活性炭、胶水空桶和员工生活垃圾。项目石材边角料和沉淀污泥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规定执行处置。废活性炭和胶水空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的规定执行处置。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进行统一收集,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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