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14日拟作出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泉州市博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年产30万支羽毛球拍项目)
2023-06-14 13:46 阅读人数:1

  根据原环保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通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依法对拟作出审批的泉州市博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年产30万支羽毛球拍项目审批意见进行公开。

  公开时间:2023年6月14日13时—6月21日13时(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泉州市博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年产30万支羽毛球拍项目

  二、建设地点:南安市码头镇康安村大光园48号

  三、建设单位:泉州市博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深圳务发环保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泉州市博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年产30万支羽毛球拍项目

  (2)建设单位:泉州市博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3)建设地点:南安市码头镇康安村大光园48号

  (4)建设性质:新建

  (5)总投资:150万元

  (6)生产规模:年产30万支羽毛球拍项目

  (7)员工人数:拟聘职工50人,均不住宿

  (8)工作制度:每年工作300天,每天工作8小时。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6.1废水

  项目运营期时无生产废水产生,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三宏公司的“化粪池+生化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三宏公司洗涤工序。根据出租方环评批复南环保[2010]343号,出租方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

  6.2废气

  项目生产废气为钻孔、抛光粉尘、热压成型废气、加温废气和喷漆、烘干废气。

  项目钻孔、抛光粉尘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热压成型、加温废气主要污染物为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标准限值要求;喷漆、烘干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3-2018)表1、表3、表4标准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任意一次NMHC浓度限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

  6.3噪声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裁纸机、热压成型机、钻孔机、喷漆水帘柜等机械设备运转时产生的机械噪声,设备噪声压级在75-90dB(A)之间。项目昼间正常生产时厂界噪声贡献值厂界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6.4固体废物

  项目应在厂区内合理设置垃圾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边角料、漆渣等一般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堆放场所,定期出售相关企业回收处理;水帘柜循环废水、喷淋塔循环废水、废活性炭通过危废暂存间集中收集后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水性漆空桶交由生产厂家回收并重新使用。

  七、公众参与情况:无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十、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范围内,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电话(传真):0595-86382805

  地址:南安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36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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