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3〕546号南安市晶磊石材有限公司)
2023-12-29 10:49 阅读人数:1

南安市晶磊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38019867N

  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山前村

  法定代表人:刘进华

  你单位位于水头镇山前村,主要从事生产石板材。你单位共有从业人员13人,年营业收入约5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单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于你单位厂区外发现一PVC管道,管道正往外排放白色浑浊液体,该部分液体直接排至厂区外道路,在道路上漫流。执法人员顺着管道往厂区内排查,发现该管道连接至厂房边的雨水沟,雨水沟内的液体呈白色浑浊状态,继续往厂房内排查,发现该雨水沟与你单位生产废水引水沟渠仅相隔一个围堰,引水沟渠内已充满生产废水,执法人员打开与引水沟渠相连接的沉淀池,沉淀池内亦充满了生产废水,雨水沟内的白色浑浊液体为沉淀池满溢出的生产废水,根据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2023年9月1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南环检〔2023〕水监158号),你单位厂区外雨水沟管道排放废水的悬浮物浓度为350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70mg/L);同时,你单位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建设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但查阅你单位2022年1月-2023年8月的电费清单,你单位均存在生产行为。你单位现场主要生产设备:红外线切边机4台、手扶磨机2台、自动倒边机1台、仿形机1台、手摇切边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半成品石板材→切边→异形加工→磨光→成品。你单位配套有沉淀池,切割、磨光工序采用湿法作业的方式进行生产,产生的喷淋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回用于生产。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9月13日现场(勘查)笔录及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9月14日、9月18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9月13日现场照片。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确认书各1份。

  5、你单位提供的相关任职证明、电费明细表。

  6、泉州是南安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南环检〔2023〕水监158号)。

  2023年11月13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但要求举行听证。2023年12月1日召开听证会,申请人称:1、该“PVC管道”处在厂区大门口的旁边,厂区大门高于厂区外道路的,非常的显眼,是正常的雨水排放管,不可能是私设暗管的。2、申请人的厂房在今年七月底泉州地区遭受的百年不遇“杜苏芮”台风时,厂房的铁质屋顶、屋顶采光板等被掀翻吹走,厂房内部分墙板被吹倒塌,加上8月份泉州地区又降雨多,厂房内屋顶严重漏水,导致雨水灌满沉淀池后溢出到厂房外的雨水渠内而外流道路上的。申请人又因为没有使用该厂区进行生产,故没有及时进行修复,今年9月28日才有工人对厂房进行修复。贵局现场调查看到的情形并非私设暗管进行逃避监管方式的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申请人在收到贵局2023年9月19日发文泉(南)环保责改(2023)3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根据要求完善厂区内的雨污分流措施,已经整改了该行为,不会再发生道路上漫流的情形 。3、申请人也是外放给外部协助单位进行生产加工的,厂房并没有投入正式的生产使用的。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提出的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单位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2.29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11.25万元。

  综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经验收投入生产违法行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拆除排放污水管道,同时完善厂区雨污分流措施);

  2、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伍仟肆佰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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