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3〕532号福建省南安市梅丰建材有限公司)
2023-12-18 10:44 阅读人数:1

福建省南安市梅丰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35DBF0D

  住所地:南安市梅山镇梅峰村宫仔巷33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强

  你单位位于南安市梅山镇梅峰村宫仔巷33号,主要从事加工生产粉煤灰烧结砖,你单位年产粉煤灰烧结砖6000万块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0年7月8日通过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审批(泉南环评[2020]表88号),2021年3月28日组织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已办理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583MA335DBF0D001Z,有效期为2021年6月16日至2026年6月15日)。你单位共有从业人员18人,年营业收入约30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生产设备:粉煤灰烧结砖砖坯生产设备1套、隧道窑及干燥窑各2条(其中一条未生产);主要生产工艺:粉煤灰及煤渣、建筑渣土→破碎→搅拌→制坯→干燥→焙烧→冷却→成品。你单位配套建设双碱法脱硫塔1座,炉窑废气经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高空排放,围墙上配备有简易喷淋设施,堆场配备有雾炮车1辆,对厂区及运输道路进行洒水抑尘处理,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厂区道路整洁。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尾气在线监控系统已安装并联网,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正在运行,但粉尘仪采样探杆堵塞,经调查你单位粉尘仪采样探杆自10月27日故障后未报备且未进行手工监测,期间仍正常生产。

  同时,执法人员调阅你单位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维台账,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温压流自2023年7月11日巡检维护后至10月27日为止,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调阅福建闽晋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出具的烟气在线设备比对检测报告(MJL23I180),显示你单位隧道窑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颗粒物比对不合格后,期间你单位仍正常生产,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1月2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11月2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建强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维方泉州市睿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线运维冯楚坚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11月2日现场照片1份。

  4、2023年11月2日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2023年11月2日提供的当事人运维方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运维方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运维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授权委托书1份。

  6、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确认书1份。

  7、2023年11月2日提供的福建省南安市梅丰建材有限公司环评报告书、环保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8、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2023年8月12日至2023年10月27日的分钟数据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流量、流速异常。

  9、福建闽晋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8日出具的当事人烟气在线设备比对检测报告(MJL23I180)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颗粒物比对不合格。

  10、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2023年8月11日、8月18日、9月10日、10月27日维修记录表和2023年7月11日后的日常巡检记录等运维台账。

  2023年11月30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手工监测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送监测数据,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的规定,我局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三)设备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四)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的。”的规定,对你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报备且未进行手工监测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4.61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对你单位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86万元。

  综上,我局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四项及《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及手工监测);

  2、予以通报批评;

  3、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柒佰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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