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3〕522号福建新龙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2023-12-15 10:42 阅读人数:1

福建新龙都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54990813L

  住所地:南安市溪美镇山工业区沿溪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洪顺钢

  你单位位于溪美镇山工业区沿溪路17号,2003年11月26日成立,主要从事消防配件、消防水带的生产加工。现有工人35人,2022年营业收入约1800万元,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中小微型企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与环评审批手续批复的内容不符。你单位于2003年11月17日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文号:南环[2003]0966号)。批复的生产设备:车床3台、钻床3台、试压机1台、冲床2台、仪表专机5台等;批复的生产工艺:配件→车床→钻床→装配→检验→成品。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主要生产设备:流化床1套、喷漆箱1台、水带圆织机9套、工业丝倍捻机2台、挤出机1台、钻床1台、燃气锅炉1座等,现有主要生产工艺:原辅材料→拼线/挤出成型→织带→加热复合→烘干→包装→成品。你单位喷漆箱配套废气处理设施1套。你单位项目现有生产工艺与环评登记工艺不符,应重新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修订版)你单位的消防水带生产项目属于第二十六项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塑料制品业292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项,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9月6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9月6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9月6日现场照片。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确认书1份、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

  5、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扩建设备投资清单。

  2023年11月6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但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你单位请求免于处罚,申辩称:1、由于对法律政策的误解,以为水带车间在仑苍镇经营过程中办过环保手续,在溪美镇山仍可以使用。2、你单位决定将在2个月后搬迁相关水带车间。3、经营困难。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陈述和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1.1183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1.4288万元。

  综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扩建项目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责令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经验收投入生产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肆佰柒拾壹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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