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3〕514号福建祺宏建材有限公司)
2023-12-13 10:41 阅读人数:1

福建祺宏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C9NR0C4R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水头福山石材加工集中区康店村福山576号

  法定代表人:王紫金

  你单位位于水头镇水头福山石材加工集中区康店村福山576号,主要从事土石方施工,被检查项目为你单位南安市霞美镇鸡笼山A地块砂石料平整项目。你单位于2023年2月17日注册,共有从业人员60人,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中小微型企事业单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1月24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南安市霞美镇鸡笼山A地块砂石料平整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露天堆场未完全覆盖,未覆盖防扬尘网布,测量露天堆场未覆盖面积约为38000㎡。你单位生产废水流入淋溶水池(约1000立方米)暂存后,经沉淀池沉淀后,抽到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部分回用,部分排入市政管网,淋溶水池未做防渗措施。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淋溶水池东北侧一处对淋溶池水进行采水样。根据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2023年11月2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南环检〔2023〕水监187号),你单位淋溶池水的悬浮物浓度为2450mg/L,超过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70mg/L)。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土地平整项目正常施工,主要生产设备:大切6台、绳锯6台、挖机5台、装载机5台、炮机2台。项目位于南安市霞美镇机械光伏产业园,属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1月24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11月24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11月24日现场照片。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确认书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泉州市南安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单(南环检〔2023〕水监187号)。

  2023年11月26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1.42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13万元。

  综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露天堆场未覆盖、淋溶水池未做防渗措施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贰佰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