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3〕496号余伟铭破碎洗砂加工厂)
2023-12-08 10:29 阅读人数:1

余伟铭:

  身份证号码:35058319********13

  住所地:南安市石井镇院下村院东中大路右起16号

  职务:经营者

  你经营的破碎洗砂加工厂位于南安市石井镇蔡仔山,主要从事石子以及机制砂加工生产,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破碎洗砂加工厂现有石子破碎、机制砂清洗两个生产工序,于2020年5月份建成,2023年6月才开始陆续投产至今。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0月27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破碎洗砂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破碎洗砂加工厂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未办理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于2023年6月投产至今。现场检查时,破碎洗砂加工厂未生产,生产场地堆积着部分原材料及成品(石子、机制砂),喂料口处残留着部分原材料,场地旁停放着铲车5辆(用于原材料投放与成品装车)及运输车4辆,现场检查有明显的生产迹象。调阅2023年10月17日至26日监控视频,发现破碎洗砂加工厂夜间均在生产。主要生产设备:石子破碎生产线1条(包括振动筛、输送带、破碎机等设备)、机制砂生产线1条(包括制砂机、清洗机、脱水筛、振动筛、压滤机等设备)。主要生产工艺:机制砂生产工艺:原材料→清洗→筛选分离→压滤→机制砂;石子生产工艺:粗石块→破碎→筛选→石子。输送带用铁皮进行封闭,破碎工序配套简易喷淋设施,清洗工序配套沉淀罐2个。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产项目属于二十七类非金属矿采选类第56项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其他建筑材料制造(含干粉砂浆搅拌站),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0月27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10月2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10月27日现场照片、2023年11月1日监控录像截图。

  4、你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确认书1份。

  2023年11月27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你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1.1428万元。

  综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经验收投入生产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壹仟肆佰贰拾捌元。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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