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顺盈电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YY8QUXA
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上林村
法定代表人:陈小林
你单位位于水头镇上林村,主要从事电镀加工,你单位电镀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9年5月20日通过原南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南环〔2019〕128号),于2019年11月完成项目第一阶段竣工环保自主验收,于2021年12月完成项目第二阶段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已办理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583MA2YY8QUXA001P,有效期限:自2021年7月2日至2026年7月1日止,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型为重点管理。你单位共有从业人员约100人,2022年度年营业收入约155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9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镀化学镍工序中会产生不可再利用的槽液,该部分化学镍槽液为危险废物,你单位先将此部分化学镍槽液储存于生产线旁的储存槽内,待储存槽储存一定槽液后直接由福建海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运处置,未将化学镍槽液转移至危险废物仓库中;同时你单位为了建立化学镍槽液的危险废物台账,编造了化学镍槽液的入库及出库记录,并且在编造过程中缺失了部分记录。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现场主要生产设备:2条印刷版电镀生产线、1条自动滚镀生产线、7条挂镀生产线、3条电泳生产线,主要生产工艺:工件-喷砂-除油-酸洗-水洗-镀化学镍-钝化-水洗-烘干-成品等。你单位废水经管道分流入华源电镀集控区污水厂统一处理后排放;共安装23套废气处理设施,其中碱液喷淋塔19套、有机废气净化装置4套,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楼顶经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现场检查时设施正常运行。查阅你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你单位的危险废物包括:含铜退挂槽渣、槽渣、废包装袋(氯化镍)、废包装袋(硫酸镍)、废包装袋(硼酸)、废氰化亚铜桶、废滤纸、废滤芯、废铬酐桶、漆渣、废活性炭、废劳保用品、废尼龙网、废电镀添加剂桶、含镍退挂液、废油墨桶、废油墨纸、化学镍槽液、废光油桶、废电泳漆桶;你单位在镀化学镍工序中先将化学镍槽液抽至生产线旁的储存槽内,清理镀槽底部的槽渣,清理完毕后再将储存槽内的槽液回抽至镀槽内重复使用,该部分槽液在此重复利用过程中会产生不可再利用的槽液,该部分化学镍槽液为危险废物,根据你单位提供的2023年9月4日的入库记录及转运联单,执法人员调阅你单位电梯监控录像,未发现你单位将化学镍槽液转运至危险废物仓库,后经询问你单位相关负责人,你单位先将此部分化学镍槽液储存于生产线旁的储存槽内,待储存槽储存一定槽液后直接由福建海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转运处置,未将化学镍槽液转移至危险废物仓库中。你单位为了建立化学镍槽液的危险废物台账,编造了化学镍槽液的入库及出库记录,调阅你单位化学镍槽液的入库、出库及转移联单,你单位2023年4月11日转运了6.6吨化学镍槽液,但出库记录却登记为2023年4月7日;2023年4月24日转运了2.2吨化学镍槽液,但4月11日至5月13日之间并未登记化学镍入库记录;2023年7月31日转运了3吨化学镍槽液,2023年8月13日转运了2吨化学镍槽液,2023年9月4日转运了2吨化学镍槽液,均未登记出库记录。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9月8日现场(勘查)笔录及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9月8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9月8日现场照片。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确认书各1份。
5、你单位提供的环评复印件(节选)、验收材料(节选)、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化学镍槽液入库记录、化学镍槽液出库记录、电梯监控录像视频各1份。
2023年11月10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但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你单位申辩称:1、你单位虽然出入台账不规范,但有按要求转运处置,未对外环境造成危害后果。2、法律法规认识不足,导致不规范的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逃避危险废物管理的意愿,并非为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你单位将加强学习、培训,加强环保管理工作。4、积极整改,9月12日已整改完成。5、经营困难。综上,请求对照省级泉州市级不予处罚清单,免于处罚。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 项、第(十三) 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你单位自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壹仟元整。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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