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水头锦兴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X11624855W
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上林村
法定代表人:韦天该
你单位位于水头镇上林村,主要从事生产瓦楞纸,你单位年产11万吨挂面纸、瓦楞纸改建项目环评报告书于2016年1月11日通过原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泉环评函〔2016〕书1号),并于2018年4月完成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已办理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583X11624855W001P,有效期限:自2020年6月23日至2025年6月22日止。南安市水头锦兴纸业有限公司共有从业人员45人,2022年度年营业收入约5633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重点管理。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0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调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其环境管理要求中要求你单位每月应对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2)开展一次自行监测,监测污染因子包括烟气黑度、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以及颗粒物,每日应对废水排放口(DW002)开展一次自行监测,监测污染因子包括色度及悬浮物,你单位无法提供2023年6月、7月锅炉废气排放口(DA002)的自行监测报告,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由福建省本讯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2023年8月3日及2023年8月24日的检测报告,你单位未对2023年7月28日-8月14日废水的色度及悬浮物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规范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调阅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你单位的废水自动监控设备在2023年7月13日13:15-2023年7月14日14:50期间,由于试剂缺失导致总氮数据为零值,重新校准设备后恢复正常运行,已将该情况在福建省污染源监控管理系统上报备,但在报备期间,你单位废水排放口的废水流量均不为零,一直处于排放废水状态,但没有采取手工监测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废水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正在运行;现场主要生产设备:造纸机1台、水力碎浆机2台、斜筛6台、纤维分离机4台、跳筛6台、磨浆机2台、低浓除砂器12台、空压机2台、15吨燃煤锅炉1台,主要生产工艺:一般废纸→分拣去渣→水力碎浆→纤维分离→斜筛浓缩→磨浆→调浆→低浓除砂→压力上网→真空脱水→压榨→烘干→施胶→烘干→切边→高强瓦楞纸。你单位配套建设有废水处理设施1套,处理工艺为:造纸废水→格栅→集水池→沉淀罐→气浮→预酸化池→中间沉淀池→接触氧化池→二沉池→集水池→排放,同时建设有废水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联网,燃煤锅炉配套有碱液喷淋塔处理设施1套,现场检查时设施均正常运行。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10月13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10月13日、10月15日询问笔录共4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10月13日现场照片。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确认书1份、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三方维护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你单位提供的环评报告书及验收材料(节选)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第三方检测报告以及《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报价合同》、第三方维护单位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截图等材料各1份。
2023年11月10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99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手工监测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送监测数据,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的规定,我局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四)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的。”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79万元。
综上,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以及《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及手工监测);
2、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捌佰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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