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泽运:
身份证号码:35058319********77
住所地:南安市省新镇丹清村顶山美56号
职务:经营者
你经营的造粒点位于省新镇丹青村顶山美88号,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主要从事塑料米造粒生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7月3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你经营的造粒点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经营的造粒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已建成并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造粒点未在生产,现场造粒机熔化、挤出设备温度较高,水槽温度较高,疑似近期有生产迹象。厂房内堆放有大量的原材料和成品。现有主要生产设备:造粒生产线2条、打包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废塑料→加热→拉伸→冷却→切粒→成品。项目未配套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修订版),建设项目项目类别为“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85、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421;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中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钢、废铁、金属和金属化合物矿灰及残渣、有色金属废料与碎屑、废塑料、废轮胎、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类,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7月3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7月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7月3日现场照片。
4、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确认书1份。
5、供电公司提供的用电情况表。
2023年8月21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但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申辩书称你经营的造粒点现已整改完成,拆除所有生产设备,经营亏损,经济困难,面临倒闭,处罚后将面临信用融资方面的问题,无力缴纳罚款,今后严格管理,落实法律法规,保证不再发生此类事件,请求撤销处罚。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的陈述和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决定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对你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2.5716万元。
综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改正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未经验收投入生产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柒佰壹拾陆元。
你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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