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永华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72960656G
住所地:南安市石井镇下房村
法定代表人:王永金
你单位位于石井镇下房村,主要从事加工、销售大理石板材,你单位年增产线条10万米、水刀拼花15000平方米、雕刻件1万平方米项目环评报告表于2021年10月28日通过环评审批,于2022年1月组织自主验收,已办理排污许可证。你单位共有从业人员44人,年营业收入约500万元,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小型企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7月11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记录台账。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现场主要生产设备:拉锯4台(其中1台正在安装)、绳锯1台、修边机1台、自动磨机2台、烘干线1条,主要生产工艺:荒料石→修边→切割→人工补胶(补胶、贴网)→自然晾干→磨光→切边/仿形→成品。你单位配套沉淀池14格(总池容约900m3)、应急池1个(约15立方米),切割工序产生的喷淋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现场检查未见外排迹象,配套厂界喷淋抑尘系统2套,现场检查时,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7月11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7月11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7月11日现场照片。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确认书1份。
5、年增产线条10万米、水刀拼花15000平方米、雕刻件1万平方米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泉南环评[2021]表265号)。
6、年增产线条10万米、水刀拼花15000平方米、雕刻件1万平方米项目建设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7、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583572960656G001R)。
2023年8月21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贰拾伍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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