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3〕279号福建省泉州市兴隆陶瓷有限公司)
2023-09-20 15:21 阅读人数:1

福建省泉州市兴隆陶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873177M

  住所地:南安市官桥镇岭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梅花

  你单位位于官桥镇岭兜工业区,主要从事生产外墙砖、地板砖,你单位项目环评报告书于2002年11月通过原南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南环保函[2002]78号),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环评报告表于2017年7月通过原南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南环[2017]83号),生产项目于2010年11月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南环验[2011]40号),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于2021年10月完成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已办理排污许可证。你单位共有从业人员110人,2022年度年营业收入约45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7月7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于你单位厂房东侧发现有三堆生产原料,未覆盖防扬尘网布,经现场测量三堆生产原料,测量面积分别为约96㎡、74㎡以及22㎡,总堆放面积约192㎡。检查时你单位现场正在生产,主要生产设备:辊道窑生产线1条、干燥塔1座等,主要生产工艺:原料→球磨→搅拌→礠选→喷雾干燥塔→压砖→烘干→礠选→喷釉→辊道窑→冷却→拣选→包装→成品。你单位配套有两格沉淀池,球磨、清洗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回用于生产不外排,干燥塔配套有袋式除尘设施1套,窑炉配套有碱液喷淋塔1座,干燥塔废气同窑炉废气汇入碱液喷淋塔后通过1根高约36米的排气筒排放,现场检查时设施均正常运行。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7月7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7月7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7月7日现场照片。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确认书1份。

  5、关于《福建省泉州市兴隆陶瓷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的函、福建省泉州市兴隆陶瓷有限公司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年产360万m2外墙砖和270万m2地板砖改扩建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福建省泉州市兴隆陶瓷有限公司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6、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500611873177M001V)。

  2023年8月16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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