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3〕208号泉州南兴养殖有限公司)
2023-08-04 12:03 阅读人数:1

泉州南兴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2TYJT3L

  住所地:南安市金淘镇盖溪村虎踞山

  法定代表人:王长成

  你单位位于金淘镇盖溪村虎踞山,主要从事生猪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于2017年4月28日完成自主备案登记,备案规模:年存栏量猪2480头,年出栏5000头猪,2020年2月27日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5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于阳光棚北侧空地、废水处理设施尾水池旁空地进行沼渣露天晾晒,晾晒场地采用塑料薄膜覆盖,未做防渗硬化处理,阳光棚北侧林地旁有沼渣倾倒的现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养殖,现存栏生猪约2340头,主要养殖设施和设备:猪舍13栋、饲料房1幢、饲料破碎机2台。你单位配套建设有2台固液分离机、1台叠螺机、废水处理设施1套、阳光棚1座(面积约120㎡),猪粪经固液分离机处理后,废水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废水处理工艺:固液分离→沼气池→污泥分离→生化→周边林地浇灌。沼渣经叠螺机固液分离后,废水进入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固液分离后的猪粪、沼渣部分进入阳光棚晾晒,部分于阳光棚北侧空地、废水处理设施尾水池旁空地进行露天晾晒,晾晒场地采用塑料薄膜覆盖未做防渗硬化处理,阳光棚北侧林地旁有沼渣倾倒的现象,粪污可以随着雨水冲刷直接排入外环境。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5月10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5月11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5月10日现场照片1份。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确认书1份。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01735058300000084)。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1350583MA32TYJT3L001W)。

  2023年7月6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仟叁佰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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