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水头镇王雅垠石材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2Y3REA23
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滨海石材加工集中区
经营者:王雅垠
你单位位于南安市水头镇滨海石材加工集中区,主要从事建筑用石加工、石材销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9日,执法人员对寿溪支流下店溪进行检查,发现下店溪河道呈乳白色,执法人员随即对周边企业进行摸排,发现你单位正在进行土地平整、厂房搭盖等基础设施建设,该地块之前为福建省凌云石业有限公司厂房,福建省南安市正飞石材有限公司收购该地块后,由你单位向福建省南安市正飞石材有限公司租赁厂房及设备,并以你单位名义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你单位正在对福建省凌云石业有限公司遗留下的旧沉淀池进行拆除平整,现场未发现有排水现象,但池内尚有大量的石材生产废水,现场有一软管从旧沉淀池连接至你单位厂区南侧边上的雨水沟,沟内有石材生产废水排放痕迹。外排废水为一般工业废水;违法持续时间约30分钟;由于无法取样,排放污染物超标情况无法判断,适用有利于你单位的最低等级;外排废水最终去向为寿溪流域受纳水体,为Ⅳ类水体。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6月9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6月9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6月9日现场照片1份。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确认书1份。
5、厂房出租协议书复印件。
2023年7月7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叁仟叁佰叁拾肆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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