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3〕206号泉州利兴建材有限公司)
2023-08-03 11:54 阅读人数:1

泉州利兴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0959084245

  住所地:南安市官桥镇岭兜村石鸡山北路50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强

  你单位位于官桥镇岭兜村石鸡山北路50号,主要从事建筑陶瓷生产。你单位于2018年12月31日与福建省南安市远嘉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租赁经营合同,租赁远嘉公司的厂房以及设备进行生产,现有生产工艺、生产设备以及项目地址与远嘉公司的环评报告表内容一致。远嘉公司年产外墙砖600万平方米项目当于2008年8月28日通过原南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并于2010年10月15日完成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已办理排污许可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5月24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常生产,废气自动监控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现场调阅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参数,经对比,与登记备案的参数一致,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11.2定期校准的要求,无自动校准功能的颗粒物CEMS每15天至少校准一次仪器的零点和量程,同时测试并记录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根据泉州市睿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运维台账显示,第三方运维人员在2023年5月4日12:38分至13:25分有对颗粒物分析仪进行校准,执法人员调取泉州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智能化管理系统的运维记录以及相关时段采样平台的监控视频,发现第三方运维人员未上采样平台进行颗粒物仪器的校准,2023年5月4日的运维台账颗粒物测量仪校准相关数据虚假填报。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5月24日现场(勘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3年5月24日询问笔录2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5月24日现场照片1份。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及受送达人确认书、运维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5、福建省南安市远嘉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南环保﹝2008﹞472-1号)。

  6、福建省南安市远嘉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7、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5836875375832001V)。

  8、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9、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废气排污口基本情况、数据采集仪基本情况、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规范性自查表。

  10、泉州市睿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台账、委托运维合同。

  11、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

  12、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2023年7月7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贰万柒仟贰佰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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