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3〕57号福建省南安市忠进石材有限公司)
2023-03-23 11:24 阅读人数:1

福建省南安市忠进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575915492

  住所地:南安市水头镇下店村

  法定代表人:郭丽华

  你单位位于南安市水头镇下店村,主要从事生产石板材。当事人年增产大理石规格板5万㎡、线条5万m、雕刻机3万㎡、水刀拼花2万㎡、大理石异形板5000㎡、精加工大理石板5万㎡、花岗岩异形板5000㎡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8年5月11日通过原南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南环水〔2018〕24号);于2019年7月组织项目阶段性竣工环保自主验收;已办理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05835575915492001R,有效期限:自2020年12月18日起至2023年12月17日止。共有从业人员40人,2022年度年营业收入约2400万元,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属于小型企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2月16日,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现场主要生产设备:大切机10台、红外线切边机10台、自动磨1台、仿形机4台、手扶磨机2台、磨边机1台、中切1台、烘干线1条等;主要生产工艺:荒料→切割→仿形→磨光→切边→成品。配套有6个废水沉淀池(池容总共约1400m3),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循环回用于生产;同时厂界还配套有喷雾降尘设施1套,设有专门的手工加工区域,区域内配套有水帘除尘柜2台。经询问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及查阅相关环保手续及台账,你单位未建立环境管理记录台账。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2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过程。

  2、2023年2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3、2023年2月16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情况。

  4、2023年2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员工在职证明、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及受委托人授权委托情况。

  5、2023年2月16日你单位提供的环评复印件、验收材料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

  2023年3月2日,关于你单位违反环境保护许可证管理制度类环境违法案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我局依据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仟捌佰贰拾伍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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