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新容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33633083K
住所地:南安市官桥镇周厝村田乾166号
法定代表人:高铭都
你单位位于官桥镇周厝村田乾166号,主要从事加工、销售石材、石材工艺品。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2年4月27日经原南安市环境保护局审批,于2012年10月8日办理环保竣工验收,于2021年8月11日办理排污许可证。你单位共有从业人员约70人,2021年营业额6000万元,属于小型企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6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所有生产单元的粘合、拼装工序使用不饱和聚酯树脂胶,均未配套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共有厂房三座,分为6个生产单元进行作业,每一生产单元均有完整的工序,各生产单元部分车间墙壁缺失,车间外存在粉尘溢出痕迹。你单位主要生产设备:自动磨机1台、拉锯3台、修边机1台、对剖机2台、雕刻机8台、手扶磨机6台、红外线切边机27台、手动切边机14台、磨边机15台、仿形机3台、自动倒角机2台、直角拉边机5台、钻孔机1台、红外线抛光机1台、线条机5台,生产工艺:大理石精加工:大理石板材→切割→磨边(部分)→成品。花岗岩:花岗岩荒料石→切割→磨光→成品。异型(罗马柱、天花线条):异形板→锯→磨光→修边→拼装→产品,或:异形板→切→仿形→打磨→拼装→产品。水刀拼花:石板材→水割→修边→拼装→粘合→打磨→组装→成品。你单位生产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生产废气主要来自粘合、拼装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6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2022年7月21日勘验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2年6月23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3、2022年7月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泉州新容建材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南环﹝2012﹞193号)。
6、泉州新容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环验﹝2012﹞166号)。
7、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583733633083K001R)。
2022年9月9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贰万肆仟伍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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