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华林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380387855
住所地:南安市石井镇清水岩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郑冬洁
你单位位于南安市石井镇清水岩路31号,主要从事建筑用石加工,现有从业人员约47人(固定员工17人,临时性员工30人左右),属于微型企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6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粘接(补胶)车间半敞开,未密闭,未配套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粘接(补胶)工序正在作业。现场主要生产设备:红外线切边机8台、仿形机3台、倒边机2台、线条机2台、手扶磨机2台、水刀拼花机2台、中切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1)半成品石板材→切割→人工排版→倒边→粘接(补胶)→成品。(2)半成品石板材→仿形→磨光→成品。(3)半成品石板材→拼花(加固和修补)→定厚→磨光。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配套5格沉淀池(约300立方米),生产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使用,不外排。手加工区域配套除尘设施、厂区配套水雾喷淋除尘设施。你单位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修订版)你单位的生产项目属于第二十七大项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 小项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 料制造 303” 中“建筑用石加工”,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6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2022年7月20日勘验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2年6月23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3、2022年7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年产异形石材4万平方米项目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南环2015.150号)。
6、福建省南安市华林石材有限公司年产异形石材4万平方米项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南环验〔2015〕127号)。
7、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3505837380387855001R)。
2022年9月8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
2、罚款贰万柒仟伍佰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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