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泉环罚〔2022〕179号南安途锦卫浴有限公司)
2022-07-05 15:58 阅读人数:1

南安途锦卫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2TY6R4J

  住所地:南安市省新镇油园村油园

  法定代表人:黄进明

  你单位位于省新镇油园村油园,主要从事有色金属合金生产、销售。现有从业人员5人,属于中小微型企业。2020年6月租赁福建南安中坚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进行生产,福建南安中坚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2年12月24日通过原南安市环保局审批,2014年1月10日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的生产设备:电熔炉1套、铁模具(成品)24个、收线机1套,生产工艺:铜材(铜锭)→熔化→倒模/拉伸→成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2年5月1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与环评审批手续批复的内容不符,未重新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经执法人员调阅生产车间监控录像及询问现场负责人,你单位上一次生产时间为2022年5月16日晚上8点左右开炉进行生产,5月17日凌晨4点左右停工。现场主要生产设备:工频炉1台、高频炉2台,现场主要生产工艺:水暖配件边角料、碎屑→熔化→倒模→冷却→成品。你单位熔化工序配套布袋除尘设施两套。你单位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修订版)你单位的生产项目属于第三十九大项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中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有色金属废料与碎屑加工处理,适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2年5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勘察附图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取证的过程。

  2、2022年5月17日现场检查照片1组,证明检查现场情况。

  3、2022年5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询问的过程。

  4、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5、你单位提供的设备购买证明。

  6、福建南安中坚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南环2012.669号)。

  2022年6月10日,关于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已送达给你单位,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你单位未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0.0711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单位扩建项目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2万元。

  综上,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扩建项目停止建设及限期改正;

  2、罚款贰拾贰万零柒佰壹拾壹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柜台缴交罚款(无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请持缴纳凭证至我局法规督察与监测综合股办理缴销手续。

  缴款方式:泉州市南安生态环境局(地址:溪美街道双塘路296号溪美工商所大楼11楼)南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141室)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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